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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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漪娜、李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漪娜,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明,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昌街临江委五组,现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漪娜因与被上诉人李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3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漪娜上诉请求:撤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3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在本案中,系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引起的债权纠纷,并非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辖约定是有效的。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李立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立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北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违约金等,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不动产位于冠岭路86号嘉和冠山海东区爱丁堡10幢903号,属于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廖红

审 判 员陈峰

审 判 员沈晓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 记 员陈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