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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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英与田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李淑英与田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0502民初2035号原告:李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立才。
李淑英与田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02民初2035号
原告:李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立才。
原告李淑英诉被告田立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淑英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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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陆斐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乐婷
书记员陈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