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川、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2)桂0503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川,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3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川,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88号恒在御景半岛6幢2单元3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3MA5MUAQG3Q。
经营者:关莹莹。
被执行人:关莹莹,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川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经营收益4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交付家具家电票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另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关莹莹名下房屋,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另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金融、不动产、公积金、车辆、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蔡名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秦小钰
书 记 员刘思华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