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胜、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2)桂0503执1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海胜,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3执11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海胜,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住所: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88号恒大御景半岛6幢2单元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3MA5MUAQG3Q。
经营者:关莹莹。
被执行人:关莹莹,女,锡伯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桂050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经营收益8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交付票据并负担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共计2960元,迟延债务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关莹莹名下位于北海市××道××号恒大御景半岛6幢2单元3101号不动产,拍卖得款共计903000元,划拨拍卖被执行人关莹莹名下高尔夫球杆得款510元,共计903510元。根据已生效的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海胜分配得款40966.7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15元,余款40451.72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陈海胜的账户;另案申请执行人周兆龙[案号:(2022)桂0503执1102号]分配金额为20510.02元(含执行费207元)、申请执行人杨爱兰[案号:(2022)桂0503执1103号]分配金额为40966.72元(含执行费515元)、申请执行人任银伍[案号:(2022)桂0503执1105号]分配金额为20510.02元(含执行费207)、申请执行人周志川[案号:(2022)桂0503执1106号]金额为20510.02元(含执行费207),本次执行到位案款已全部分配完毕。另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欢乐一家人公寓酒店、关莹莹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蔡名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余丽婷
书 记 员刘思华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