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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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英、康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502民初7745号原告:陈红英,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康涛,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7745号
原告:陈红英,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康涛,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中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与北京路交汇处佳家大酒店副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77133821Q。
法定代表人:邵有春,执行董事。
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西南大道以南、湖北路西侧北海东盟国际商贸城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76331229。
法定代表人:邵有春,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光,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红英、康涛与端与被告北海中亚置业有限公司、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英、康涛自愿撤回对被告北海中亚置业有限公司、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英、康涛撤回对被告北海中亚置业有限公司、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黄振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赖仙兰
书 记 员陈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