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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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梅、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502执3020号申请执行人:曹家梅,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3020号

申请执行人:曹家梅,女,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北侧、北京路东天和花园E幢商住楼E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095749283A。

法定代表人:郑英业。

申请执行人曹家梅与被执行人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与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北海腾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英业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武清华

审 判 员陆斐然

审 判 员陈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乐婷

书 记 员黄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