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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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远、黄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5民终16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卓远,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5民终16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卓远,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赵,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云,广西南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卓远因与被上诉人黄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1)桂05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卓远上诉请求: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2021)桂05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退回其预支的招商佣金4820元。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张卓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判令其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卓远系北海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在均华公司从事代理招商工作,根据招商佣金表载明,案涉的21681元招商佣金是均华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上诉人个人无关。2.2020年4月3日的《明园郦景湾招商佣金提成表》明确完成三租三押发佣金。被上诉人对接的商户至今也未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也未缴纳租房押金与租金,因此,被上诉人并未招商成功,请求支付招商佣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预支的4820元招商佣金也应予以退还。

黄赵答辩称:1.上诉人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虽主张均华公司才是本案适格被告,但从案涉欠条内容上并未反映出均华公司与上诉人拖欠佣金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佣金欠条是上诉人出具的,被上诉人主张均华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主张招商未成功并非事实,被上诉人洽谈的商户小骑兵、华为手机和千禧蛋糕已经通过代理人支付了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给明园房地产公司,再者,被上诉人对接的三个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时间在2019年11月之前,案涉佣金欠条订立的时间在2020年4月3日,若存在招商不成功的情况,上诉人没有理由出具欠付佣金的欠条。3.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预支佣金4820元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不能证实该款项是其不应支付而已经支付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黄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卓远支付原告黄赵佣金21681元。

张卓远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卓远的诉讼请求;2.判令原告退回其预支的招商佣金4820元。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张卓远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黄赵佣金21681元;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卓远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3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1元;反诉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卓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商铺照片,拟证明被上诉人招商的两间租赁商铺至今未出租,也没有开业,招商未成功。被上诉人对照片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同,认为三个租赁铺面的合同已签订就意味着招商已成功,至于商户何时入驻是明园地产与商户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以商户是否开业作为支付佣金的条件,且上诉人已立据同意支付佣金,故本院对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但对上诉人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应否对被上诉人的招商佣金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案涉欠条是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所立,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该欠条实际的债务人是均华公司,该公司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经查,张卓远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均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独资公司典型的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据此可以认定均华公司经营期间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也有责任承担。上诉人作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均华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并未以公司名义出具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佣金欠条,而是以个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欠条,应视为债务转移,被上诉人依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招商未成功,支付佣金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无权主张案涉佣金,其所预支的佣金4820元也应予以返还。据查,上诉人一审提供的3份房产租赁合同中的第五章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三个月租金标准支付履约保证金以及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等,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也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据此可认定为招商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已经成功。被上诉人接洽入驻的商家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在2019年9月至11月,上诉人出具佣金欠条的时间在2020年4月3日,距离合同签订时间约达半年,上诉人对为何主张招商不成功却在合同签订半年之后立据确认欠付佣金21681元并未给出合理解释。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自身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其作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出具佣金欠条的行为视为认可招商成功,确认了给付佣金义务。关于案涉预支佣金4820元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主张2019年11月3日与被上诉人等员工到合浦皇家一号餐饮消费费用4820元是预支被上诉人的佣金提成,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而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请求被上诉人返还预支佣金4820元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卓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由上诉人张卓远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文庆强

审 判 员何能媛

审 判 员廖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慧

书 记 员曾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