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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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翟广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5执异9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昌旭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执异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昌旭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9593D。
法定代表人:黄梅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翟广州,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广州与被执行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14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蔡敏
审 判 员张永明审判员汪海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彩玲
书 记 员陈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