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江、陈某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0502民初5752号原告:周某江,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陈某平,男,汉族,1973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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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民初5752号
原告:周某江,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陈某平,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海某,女,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金某双,女,汉族,1967年3月14曰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兰某,女,畲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李某辉,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原告:李某敏,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原告:李某英,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林某钱,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吕某,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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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鹤,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苏某静,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唐某,女,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原告:王某生,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袁某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赵某君,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周某来,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杜某东,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郭某达,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
原告:韩某梅,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舂区。
原告:李某琴,女,汉族,1952年7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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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辉,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周某江,同为本案原告。
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生,同为本案原告。
原告:徐某,女,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李某萍,女,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黎某芬,女,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侯某胜,女,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杨某洲,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罗某君,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王某励,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黄某松,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黄某松,同为本案原告。
以上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某萍,同为本案原告。
三十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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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田某才,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北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女,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周某江、陈某平、海某、金某双、兰某、李某辉、李某敏、李某英、林某钱、吕某、潘某鹤、苏某静、唐某、王某生、袁某军、赵某君、周某来、杜某东、郭某达、韩某梅、李某琴、于某辉、徐某、李某萍、黎某芬、候某胜、杨某洲、罗某君、王某勋、黄某松与被告田某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周某江、陈某平、海某、金某双、兰某、李某辉、李某敏、李某英、林某钱、吕某、潘某鹤、苏某静、唐某、王某生、袁某军、赵某君、周某来、杜某东、郭某达、韩某梅、李某琴、于某辉、徐某、李某萍、黎某芬、候某胜、杨某洲、罗某君、王某勋、黄某松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田某才立即退还给原告由其保管的办证费用2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均是北海世纪科技城小区购房业主,因为该小区开发商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旭公司)的原因,拖延七八年多不能办理购房者的不动产权证,于是该小区部分业主自发组建微信群,成立以万某建为主任的北海世纪科技城维权委员会,被告田某才自称是万某建战友并负责在北海领导世纪科技城业主办证维权
事宜。2019年9月,被告田某才在业主微信群声称:由万某建垫付起诉费等一切费用,由万某建推荐的北京律师姜清东作为业主诉讼代理人起诉开发商昌旭公司,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为小区业主办理出不动产权证,第一批办证业主每套房只需缴纳律师费
2000元,另外每位业主自愿支付1000元作为被告田某才的劳务辛苦费及业主领证聚餐费,第一批办证业主共交办证费用8万余元暂放在原告徐某手中暂存。徐某分别通过微信于2019年12月30日转账30000元、2020年1月16日转账24000元、2020年3月18日转账24351.96元给被告田某才。2020年4月,被告田某才又组织了第二批28位业主诉讼办证,每套房交办证费用5000元,2020年4月28日,办证业主代表即原告周某江分两次打款120000元给被告田某才,另外原告李某琴、赵某君、苏某静、袁某军四人每人6000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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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告田某才。第二批业主承诺每人给被告1000元劳务费,于是被告田某才以需垫交测绘费的名义,于2020年9月14日从原告周某江手中支取18000元(业主给被告的劳务费)。2020年10月9日,开发商昌旭公司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声明:声称被告田某才打着为世纪科技城业主维权大肆收取业主办证费用,提醒广大业主不要上当受骗!原告联系被告田某才和姜清东寄不动产权证,姜清东称至今没有收到原告一分钱,而被告田某才声称:第一批其收取的8万余元办证费用已经和万某建、原告徐某等五六个人分配;第二批收费15万元,其中4.5万元给了姜清东作为律师费,其中七八万元给万某建装修房屋花费,手中剩余2万元作为业主拿证聚餐费,被告田某才拒绝退还一分钱。而原告现在得知:万某建并
没有为原告垫付起诉费等费用,事前被告田某才即与开发商昌旭公司商谈好,即业主不用花一分钱,一切费用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测绘费、律师费等等均由开发商昌旭公司支付,开发商免费为业主办理出不动产权证,但办证业主要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等。现在原告所交23万元办证费用均在被告田某才手中。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
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
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有:原告或被告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共同诉讼人对本案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有共同的义务。本案中,三十位原告的起诉是基于各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委托合同关系,虽属同类法律关系,但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可相互独立,且由于各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办证费用不相同一,因此要求退还的数额亦不完全一致,已构成单独的诉讼标的,各个诉讼标的之间亦不存在牵连,完全可以单独起诉,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故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办证费用23万元,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江、陈某平、海某、金某双、兰某、李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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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敏、李某英、林某钱、吕某、潘某鹤、苏某静、唐某、王某生、袁某军、赵某君、周某来、杜某东、郭某达、韩某梅、李某琴、于某辉、徐某、李某萍、黎某芬、候某胜、杨某洲、罗某君、王某勋、黄某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陈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乐婷
书 记 员陈文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