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圣平、宋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502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圣平,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梅圣平,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晓军,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圣平与被执行人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梅圣平支付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宋晓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以(2020)桂0502执819号执行裁定书,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宋晓军名下存款共27992.16元(已办理发放)。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晓军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并向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晓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梅圣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宋晓军未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晓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梅圣平,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宋晓军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沈海浪
审 判 员赖崇坤
审 判 员黄振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大帅
书 记 员裴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