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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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芬与北海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3)桂050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芬,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5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芬,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春。

申请执行人邓某芬依据已生效的(2020)桂05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北海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41028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根据申请执行人邓某芬的申请作出(2023)桂05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北海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暂时无法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502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陆斐然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承龙

书 记 员庞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