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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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2)桂051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1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二楼,办公地址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512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律师费合计22159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账户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登记有桂EC××**风神牌小型汽车、桂ER××**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桂EK××**中华牌小型汽车、桂EN××**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桂EM××**的大马牌小型汽车、桂ED××**奥迪牌小型汽车、桂EF××**的东风牌小型汽车、桂EU××**沃尔沃牌小型汽车、桂EL××**的奇瑞牌小型汽车等9台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并扣押其中3台,正在司法拍卖处置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路东侧、排水明渠(一期)工程以南的土地【宗地代码:450×××】,本院已对该幅土地采取查封措施,但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某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黎峰

审 判 员袁尧

审 判 员甘家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世红

书 记 员叶慧丽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