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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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敏与田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502民初2049号原告:李培敏,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2049号

原告:李培敏,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立才,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北海市。

原告李培敏诉被告田立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培敏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培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培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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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陆斐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乐婷

书 记 员陈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