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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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成鹤与田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502民初2038号原告:潘成鹤,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2038号
原告:潘成鹤,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立才,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北海市。
原告潘成鹤诉被告田立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潘成鹤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成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成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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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陆斐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乐婷
书 记 员陈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