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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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颖与田立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502民初2037号原告:吕颖,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2037号
原告:吕颖,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立才,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北海市。
原告吕颖诉被告田立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吕颖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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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陆斐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乐婷
书 记 员陈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