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频发,承包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是核心问题。本文基于真实判决,解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效,为您提供实操指引,避免因错过期限而丧失权利。
一、争议焦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承包人王某主张对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但法院为何驳回?判决书明确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事实:涉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王某直至2013年1月起诉时,已远超六个月期限。法院据此驳回优先受偿请求,仅支持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1. 计算优先权起算点
- 竣工之日:以竣工验收意见书载明日期为准,如本案“2010年12月10日”。
- 约定竣工之日:若合同有明确竣工日期,且实际竣工晚于约定,可选择后者起算(部分司法实践支持)。
2. 确认行使方式
- 诉讼或仲裁: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 发函催告: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律师函)明确要求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并留存送达证据(如EMS签收回执)。
- 申请拍卖或折价: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
3. 避免常见误区
- ❌ 仅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未单独列明优先受偿请求。
- ❌ 拖延至工程已交付第三方(如购房者)后再主张,可能因善意第三人权益受阻。
- ✅ 正确做法:在竣工后六个月内,诉讼请求中明确“确认原告对XX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延展补充:优先权六大核心要点
- 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范围包括利润: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但不包括违约金。
- 十八个月新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但本案适用旧法六个月规则。
- 挂靠情形:实际施工人若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约,需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主张优先权。
- 部分付款后仍可主张:例如本案已付485万元,仍可就剩余200万元工程款主张优先权,但需注意期限。
- 证据固定:务必保存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核定书、欠条等原件,以及发包人确认欠款的文件。
四、行动建议
若您正在遭遇工程款拖欠:
- 立即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计算是否在六个月内(新法十八个月内)。
- 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附上“优先受偿权”主张。
- 咨询专业律师,在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固定权利。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