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以“尚未完成审计”为由长期拖欠工程款,是施工方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之一。本文为你提供一套应对审计拖延的实操方案,帮助施工方高效回款、保障权益。
一、事前设防:在合同中埋下“反拖延”条款
施工方承接项目时,应在签订合同时主动设置风险屏障:
1. 明确审计期限与逾期后果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施工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同时约定,审计期限届满后,以施工方报送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2. 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写明:若发包方或审计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视为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确认,发包方应在7日内按该金额支付工程款。
3. 设置逾期付款违约金 按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标准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提高发包方的违约成本。
如合同已经签订且未约定上述条款,可尝试与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二、过程管控:锁定“送审即有效”的证据链
在结算报送和审核过程中,施工方须建立严密的证据管理意识:
1. 规范报送结算资料 编制完整的结算书,附上合同、签证、变更令、竣工图、验收记录等支撑材料,并制作《结算资料签收单》。
2. 保留送达证据 务必要求发包方或监理方在签收单上签字盖章;拒绝签收的,可采用EMS邮寄并在快递单上注明“XXX项目结算资料”,保留邮寄凭证和妥投记录。
3. 全过程留痕 所有与审计相关的函件、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均签字确认;对审计单位提出的补充资料要求,施工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回复,并留存送达证据。
三、结算路径:主动选择审计结论的约束效力
审计长期悬而不决时,施工方应主动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结算依据:
1. 主张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结算 合同有约定的,直接发函告知发包方:审计期限已过,视为认可报送金额,要求限期付款。
2. 主张按司法鉴定结论结算 在诉讼或仲裁中申请造价司法鉴定。需注意:若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法院原则上应尊重约定,但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启动审计或拖延审计的,法院可依据施工方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 主张按“以送审价为准”裁判 部分地区法院支持若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未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施工方应充分举证“已在合理期限内报送完整结算资料”。
四、诉讼维权:多渠道施压,实现快速回款
当审计拖延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6个月至1年),施工方应果断启动法律程序:
1. 提起工程款给付之诉 不诉请“确认结算金额”,直接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避免法院仅作确认判决而需二次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账户或资产,促使其主动和解。
2. 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施工方可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切记:须在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优先受偿权保护期调整为18个月)。
3. 寻求行政与行业渠道施压 向住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反映发包方恶意拖延审计,借助行政约谈和信用评价机制督促其履行义务。
律师提示: 审计拖延是发包方常用的资金占压策略。施工方应坚持“合同约定优先、过程留痕为要”的原则,既敢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等法定权利,也善于运用“逾期视为认可”等合同武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结合项目所在地司法实践,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制定针对性方案。
延展阅读: 下一期将解析“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如何结算”,欢迎持续关注。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