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最关心的往往是工程款能否及时收回,却容易忽视一项重要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剖析该权利行使期限的司法认定规则,为承包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08年12月6日,原告王某某以广西某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路的京和商寓工程。双方签订《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每平方米970元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2010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12年5月16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6850000元,被告已支付4850000元,尚欠工程款1630000元,并承诺代缴税金37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原告能否就涉案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已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构成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对于优先受偿权,判决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认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而原告直至2013年才提起诉讼主张优先权,早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因此,即使工程款债权真实存在,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也因逾期行使而丧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三、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给承包人提供以下具体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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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起算时间:优先权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立即核对竣工验收资料,明确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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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在六个月届满前,承包人应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请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仅笼统请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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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并固定证据:妥善保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结算核定书、欠条、催款函等书面材料。本案中原告正是凭借《欠条》《工程项目结算核定书》等证据获得了工程款本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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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代缴税金的处理:若发包人承诺代缴税金,应将其纳入结算并留存书面承诺,避免产生争议。本案中代缴税金370000元与欠付工程款合计2000000元,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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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优先权行使期限较短,且涉及复杂法律适用,承包人应在竣工后及时咨询建设工程专业律师,由律师设计催收及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性失误失去优先权。
四、法律演变的启示与后续行动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案判决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配套司法解释对优先权期限已作调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虽然期限有所延长,但“及时行使”仍是承包人的铁律。建议承包人将优先权管理纳入工程款回收流程,在每一个竣工项目中设置“到期提醒”,确保不超过法定期间。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问题,请务必对照合同约定和竣工验收日期,核查优先权是否仍在行使期限内。必要时,欢迎通过专业渠道与律师交流,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