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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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工程款的重要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解析司法实践中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标准,帮助施工企业把握维权的关键时间节点。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久拖未付,承包人起诉主张优先受偿

2008年12月6日,原告王某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市的商住楼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按每平方米970元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2010年12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12年5月16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685万元,被告已支付485万元,尚欠200万元(含承诺代缴税金37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并约定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二、争议焦点:逾期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最大难点。

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义务及利息。

关于优先受偿权,判决书明确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原告直到2013年1月才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明显超过了六个月的行使期限。 因此,法院虽然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却驳回了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意味着原告虽胜诉,却沦为普通债权人,无法从工程拍卖款中获得优先清偿,执行到位将面临极大风险。

三、实务要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适用与突破

(一)起算点:从竣工之日还是约定竣工之日?

依据当时的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本案适用的是前者,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为2010年12月10日。实务中需要注意:如果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一般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若提前竣工,则按实际竣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着手主张权利

(二)期限性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不可中断、中止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经过,权利即消灭。本案原告在竣工后近两年才起诉,法院据此驳回,即属典型。即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也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重新起算的效果。

(三)正确行使方式:诉讼并非唯一途径

根据当时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承包人在六个月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1. 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确认优先受偿权;
  2. 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就工程折价抵偿达成书面协议;
  3. 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依法参与分配。

特别提醒: 如果仅在诉讼中作为一项诉请提出,而未在六个月内实际启动上述程序,仍将被认定为逾期。因此,承包人应在竣工后第一时间书面催告并保存证据,必要时果断起诉。

(四)本案的教训:竣工后拖延结算的代价

本案中,工程2010年竣工,但双方直到2012年才结算确认造价,被告出具欠条时已经远远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结算、催款、协商等行为都不能延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六个月内的“黄金窗口期”主动行使权利,切勿以为工程款未结算清楚或对方承诺还款就可以等待。

四、结语与延展:法律更迭,但风险意识不变

本案判决于2013年,适用的是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批复已被《民法典》及相关新司法解释所取代,现行法律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作了更为宽松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变化消除了以往因起算点过早导致的权利落空问题,但同时也要求承包人更加精准地把握“应当给付价款之日”——通常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法律规定确定。

无论法律如何演变,“权利沉睡”的风险始终存在。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应建立竣工结算与权利主张的标准化流程:竣工验收后立即报告法务或律师,逐项核对付款节点,定期发出书面催告,并在法定期限内坚决启动司法程序。只有将优先受偿权真正转化为执行的保障,才能在工程款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催收或优先受偿权主张的困惑,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周密的维权方案,避免因错过期限而丧失优势地位。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