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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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最重要的保障之一,但行权期限稍纵即逝。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解析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的司法认定,并给出实务操作建议。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

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案件中,原告王某以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京和商寓”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70元计价,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工程款。2010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12年5月16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685万元,被告已付485万元,尚欠200万元。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 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原告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支持工程款及利息,但驳回了优先受偿权请求。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与法院说理

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认定。”

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其承建的京和商寓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4850000元给原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630000元未付,也没有按约定代缴370000元税金属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京和商寓工程项目结算核定书为据,被告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优先受偿权,法院明确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1. 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本案工程2010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原告至2013年才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远超六个月。法院严格从“竣工之日”起算,未采纳结算日或付款日作为起算点。这在当时是主流裁判规则。

2. 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优先效力,但必须及时行使。一旦错过法定期限,承包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在开发商资不抵债时可能血本无归。本案原告虽胜诉,但执行中若无优先权,受偿顺序将大大靠后。

3. 实务中的关键教训

承包人必须建立“行权日历”,具体步骤如下:

  • 第一步:记录关键节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并在实际竣工后立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以此作为起算依据。
  • 第二步: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若发包人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应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起诉、仲裁或书面催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催告函中必须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字样。
  • 第三步:留存证据。保留催告函邮寄回执、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明在期限内持续主张权利。
  • 第四步:及时诉讼。若协商无果,务必在六个月内启动司法程序,否则将丧失优先权。

四、延展与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虽已被《民法典》第8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所取代,新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十八个月,但“及时行使”的核心逻辑未变。对于2021年之后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在十八个月内主动主张权利,切勿因工程结算拖延而贻误行权期限。

本案另一启示是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建议实际施工人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或要求发包人在结算文件中确认欠款事实来固定权利,避免因主体身份问题被驳回。

若您正在处理类似工程款纠纷,请务必第一时间梳理竣工日期与付款节点,立即采取法律行动。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保命符”,过期不候。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