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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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逾期,承包人如何自救?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保命符”,但六个月行使期限稍纵即逝。本文结合一则真实判决,剖析优先受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与应对策略,为工程人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案件背景:工程款赢了,优先受偿权却丢了

2013年,广西某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王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承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商住楼工程,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70元计价,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工程款。2010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5月16日双方结算确认造价685万元,被告已付485万元,尚欠200万元(含代缴税金37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分期付款并支付月息1分。后被告未履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结果

  • 支持被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
  • 驳回原告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原告至2013年起诉时早已超过六个月,故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详解: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逻辑

1. 法律依据与立法本意

《合同法》第286条(现《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但为避免权利滥用和影响交易安全,司法解释设定了六个月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2. 本案认定关键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援引: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原告于2013年1月起诉,逾期超过两年。尽管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付款,但该承诺仅构成债权确认,不能恢复已消灭的优先受偿权

3.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 误区一:以为结算审核后重新起算期限。本案中,双方2012年5月才结算,但法院仍以竣工日期起算。
  • 误区二:以为欠条能延长优先权期限。欠条只是普通债权凭证,不改变法定除斥期间。
  • 误区三:未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拖延至六个月后。

三、承包人避免优先受偿权丧失的五大步骤

第一步:竣工后立即启动优先权行使程序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采取下列任一行使方式:

  •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主张优先分配;
  • 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抵偿。

第二步:确需协商时,签署“补充协议”并公证送达

如发包人暂时无力支付,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留催告函、会议纪要等证据。注意:协议不能代替法定行使,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第三步:区分“竣工日期”与“约定竣工日期”

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以约定日期为准;若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日期,从约定日期起算;若提前竣工,则从实际竣工日起算。承包人应留意合同中的竣工节点。

第四步:主动调查发包人资产状况

优先受偿权虽然优先于抵押权,但劣后于工人工资和税款。如果发包人已严重资不抵债,需评估行使优先权的实际收益,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五步:及时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发包人逾期付款,建议在六个月内直接起诉,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工程房产。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执行,避免因其他债权人执行而落空。

四、本案启示与延展建议

本案判决虽然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和利息,但原告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财产不足时将沦为普通债权人,极大地增加了回款风险。

补充信息

  •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807条延续了优先受偿权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规定改变了原先“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严苛规则,更有利于承包人。
  • 但本案判决适用的是旧法,仍须以六个月为限。建议施工企业关注新旧法衔接,在新法下把握好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

行动建议

  • 建工企业应建立竣工台账,设置竣工后第5个月、第17个月双重提醒;
  • 无法在期限内收回工程款的,务必在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 遇到发包人拖延结算,可先起诉确认工程款债权,同时主张优先权,切勿等待结算完成。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