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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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拖欠,施工方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行业,最怕的不是流汗,而是干了活拿不到钱。很多施工方在追讨工程款时,只知道打官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忽略了一项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篇文章,我们就聚焦这一个法律问题,讲讲它如何帮你突破“讨债难”的困境,提供从确权到执行的全流程实操指南。

一、什么是“优先受偿权”?为什么说它是“尚方宝剑”?

简单来说,发包人(建设单位)如果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承包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本身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它的核心价值在于:先于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拿到钱。哪怕发包人把楼抵押给了银行,只要你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房子后,你排在银行前面。这就是它最大的杀伤力。

但要注意:二、四、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原则上不享有此权利(但可依司法解释突破,下文会提)。囿于实操篇幅,本文核心受众是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方/施工方

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四个关键步骤

步骤1:确认“18个月”的黄金期限,千万别逾期

法院支持你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

起算点怎么定?约定付款日期届满之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工程实际竣工日或提交竣工文件之日;工程未竣工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为起算点。

实操动作:

  • 打开你的合同,找“工程款支付节点”条款,圈出最后一个付款日。
  • 若已过该日期,立即在日历上标记 “最后到期日+18个月”,这是你的权利“保质期”。
  • 若即将到期,别犹豫,立刻按步骤2和3操作

步骤2:催款函必须“书面化+先催告”

法律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前需给发包人一个“合理催告期”。这个环节不能省,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驳回你的优先权诉请。

实操动作:

  • 起草《工程款催告函》,明确写明:工程名称、应付金额、应付日期、请于X日内支付。
  • 落款日期后,至少等待1-2个月再起诉(合理期限由法院酌定,但不要催告完第二天就起诉)。
  • 寄送方式:EMS邮寄,收件人写法定代表人,备注栏注明“工程款催告函”,保留好邮寄底单和妥投记录截图。

步骤3:起诉时,诉讼请求必须包含“确认优先受偿权”

这是实操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你只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判了,但你依然没有优先权。

实操动作:

  • 在《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第二项或第三项明确写:“确认原告对XX工程在XX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注意: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本身(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千万别把违约金也主张进去,法院会剔除,影响整体金额认定。

步骤4: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动向法院申报优先权

判决生效后,若发包人仍不付款,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统一分配拍卖款,这时你不主动申报,法院不会主动照顾你

实操动作:

  • 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附一份《参与分配申请书》,明确引用判决主文中的优先受偿权条款。
  • 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按照《民法典》第807条,在处置该工程时优先清偿我方债权。
  • 若工程已被其他债权人(如银行)申请查封拍卖,立即向该执行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并附上生效判决书。

三、被忽略的“核武器”:主动申请拍卖

除了等发包人履行,你还可以在优先受偿权确认后,直接申请法院拍卖该工程。这是确保优先权落实的最后一击。具体路径:

  1. 在“追讨工程款”案件中,起诉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工程)。
  2. 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价值进行鉴定。
  3. 若拍卖流拍,可申请以物抵债(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但需注意工程质量合格这一前提。

四、限定期限内,别忘了“质量合格”这个前置条件

无论是主张优先受偿权,还是主张工程款本身,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若工程未完工或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以此抗辩,优先受偿权将面临巨大风险。

实操动作:

  • 尽早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若发包人拖延验收,及时发送《工程完工通知》并保留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质量合格。

五、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怎么办?——实际施工人的“曲线救企”之路

如果你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与发包人签合同),你虽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有一条路:

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司法实践中,主流甚至扩大解释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操动作:

  • 收集全部施工过程证据: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签证单、会议纪要等,重点证明你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主体”。
  • 起诉时一并提交“代位权”思路:你的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你代位行使工程款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结语与延展

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807条给施工方的一张“王牌”。但再好的权利,也敌不过“过期作废”。18个月期限,是悬在每个施工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补充一点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工程停工后,发包人拖延结算怎么办? 此时“应付款之日”可能无法确定。建议发函要求发包人限期结算,函件中写明“请于X日内完成结算,否则视为同意我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以此锁定一个明确的应付款时间,从而保护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如果你正在遭遇工程款拖欠,不要独自硬扛。建议携带合同和签证单,预约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做一次30分钟的付费诊断,评估优先受偿权是否已经“过期”、催告程序是否完备等,再决定下一步诉讼策略。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