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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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失权风险与应对策略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最担心的莫过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王牌”权利,但诸多承包人因不了解其行使期限而失权。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书,剖析优先受偿权失权的争议焦点,并提供具体应对方法和步骤,帮助承包企业守住工程款回收的最后防线。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王某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承建被告华某公司开发的京和商寓工程。双方于2008年12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按每平方米970元计价。2010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12年5月16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685万元,被告已支付485万元,尚欠200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分期付款。

判决书载明:“2008年12月6日,原告以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被告位于北京路的京和商寓工程……2010年12月10日,原告承建的京和商寓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给被告,2012年5月16日,双方经结算审核确认的工程造价为685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850000元;被告承诺代缴税金370000元及至2012年11月16日止付清全部款项,欠款期间按月利息1分支付利息。”可见,工程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而原告起诉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正是: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观点: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失权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优先受偿权诉求。判决书原文明确写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逻辑清晰: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但承包人直到2013年才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远远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虽然工程款债权仍然成立,但承包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时很可能无法全额受偿。

三、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要点

  1. 性质为除斥期间:该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届满,权利即告消灭。

  2. 起算点为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无论工程是否实际竣工,只要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优先权期限就从该日起算;若实际竣工日期早于约定日期,以实际竣工之日为准;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则以验收合格之日为起算点。

  3. 历史规定与现行变化:本案适用的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的六个月期限。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已将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延长至十八个月,但若行为发生在法律施行前,仍适用行为时规定。承包人应特别关注时间节点,切勿因法律变化产生误判。

四、承包人维护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步骤一:建立竣工日期跟踪台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记录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后设置双重提醒。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清楚掌握这两个日期,因为优先权期限从二者中较早者起算。

步骤二: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现在为十八个月),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发送《工程款催付暨主张优先受偿权函》,明确写明“承包人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特此主张”。该函件应通过EMS邮寄并保留邮寄凭证,确保留痕。切忌只口头催款,不提优先受偿权。

步骤三: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或仲裁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原告的教训正是起诉太晚——从竣工到起诉间隔两年多,即使胜诉,优先权也已丧失。

步骤四:注意保全与执行衔接

在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工程或在建工程,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待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工程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优先权人应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并提交生效判决确认优先受偿。

步骤五:备选方案——代缴税金等款项的追索

本案中还涉及被告承诺代缴税金37万元的问题。对于此类垫付款项,应将其明确列入工程款债权,并在欠条中载明利息计算方式,避免与工程款混淆而遗漏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书显示:“被告承诺代缴税金370000元及至2012年11月16日止付清全部款项,欠款期间按月利息1分支付利息。同时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内容是欠到原告工程款1630000元……”可见,代缴税金与工程款一并由欠条确认,但最终判决书主文表述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00000元”,将税金纳入工程款范畴,值得承包人参考——务必通过书面凭证明确款项性质。

五、案件启示与后续行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但“权利沉睡者不保护”。当前法律已将行使期限延长至十八个月,且明确优先受偿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务必将此期限纳入项目风控流程,在竣工后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尽早启动法律程序。

若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优先受偿权即将超期或已超期的困扰,请及时整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材料、结算文件、催款函件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时间就是金钱,权利需要积极行使。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