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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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拖欠,如何合法停工与解约?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难题之一。本文为你提供一套从催告、停工到解约的完整实操路径,帮你依法维权、降低损失。

一、法律依据:你的底气在哪里?

《民法典》第807条是承包人最有力的武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但要注意:这条规定的是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直接的停工权或解约权。 正确顺序是:催告 → 停工/解约 → 主张优先受偿。

二、实操步骤:三步走,步步为营

第一步:书面催告(不可跳过)

在采取停工或解约措施前,必须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内容包括:

  • 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具体金额及计算依据
  • 要求付款的明确期限(建议不少于28天,符合FIDIC惯例)
  • 逾期不付款将采取的法律后果告知(如停工、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

实操提示:催告函务必通过EMS邮寄,保留好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这是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视情况行使停工权或解除权

情形A:仅主张停工——

发包人经催告后逾期不支付,且工程尚未完工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停工。停工通知中应明确停工起算日期、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安排,并说明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情形B: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拖欠数额大、时间长(通常超过3个月),或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解除施工合同。

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合同即解除,但承包人需在解除前做好结算准备工作。

第三步:结算与优先受偿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

  • 行使期限: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2021年司法解释修订后延长)
  • 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不能仅靠通知
  • 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工程价款本身,不包含违约金、利息等

三、风险提示:三个坑千万别踩

  1. 停工要适度:不得利用停工手段恶意扩大损失,停工必须基于发包人欠付的客观事实。擅自停工可能被反诉工期违约。
  2. 证据要留好:工程进度确认单、付款申请、沟通记录等都要固化保存。特别是停工前后现场状况照片、视频,第一时间公证保全。
  3. 不要放弃优先权:很多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在结算时签署“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除非已获得充分担保,否则慎签。

四、延展与建议

除了停工解约,承包人还可以考虑:协商要求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人账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等综合手段。

工程款纠纷往往牵涉多方利益,处理周期长、专业性强。当谈判陷入僵局时,建议委托专业工程律师介入,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先行调解等方式加速回款。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