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工程款债权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利,但行使期限极为严苛,稍有不慎即告失权。本文以(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司法认定规则,并为施工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帮助其守牢债权防线。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08年12月6日,原告王某某以广西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被告北海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京和商寓”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711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70元计价,合同价款约690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0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2012年5月16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685万元,被告已支付485万元,尚欠200万元(含代缴税金37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至2012年11月16日付清全部款项,欠款期间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但此后被告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院裁判观点:超期未行使优先权,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认定。”
关于优先受偿权,法院进一步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本案原告虽然赢了工程款债权,却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丧失了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顺位利益。
三、从本案看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确认自身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权主体资格
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通常为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本案原告以其他公司名义施工,虽然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但在主张权利时需先厘清合同相对性与名义问题。实务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权益,或由名义承包人配合行使权利。
(二)牢记行使期限,锁定起算点
旧法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本案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原告直到2013年才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具体步骤:
-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固定实际竣工日期。
- 若合同约定竣工日与实际竣工日不一致,应在结算文件或补充协议中予以确认,防止起算点争议。
- 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旧法)或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新法,详见下文),立即启动权利主张程序。
(三)选择有效行使方式并保留证据
优先受偿权并非只能通过诉讼行使,承包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主张,但必须留下送达凭证:
- 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催款函,注明“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折价协议,明确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 若协商不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在诉请中明确列出“请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意:仅口头催讨或普通账务对账,不能视为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同步推进结算,避免“久拖不结”导致失权
本案中,工程2010年12月竣工,双方直到2012年5月才结算,此时距离竣工已超过一年半。承包人在等待结算过程中,优先权期限悄然届满。因此,务必做到:
- 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结算书,要求发包人限期审核;
- 若发包人拖延,应在6个月期间内先以书面形式主张优先权,再继续协商结算;
- 保留所有催款、催结算的邮寄单据、签收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五)诉讼中同时提出优先权请求,并做好备位应对
即使对期限是否届满存疑,承包人在起诉时也应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由法院在审理中依法认定。本案原告虽主张了优先权,但因超期被驳回,但工程款债权本身仍获支持。若优先权获支持,则实现了“首轮受偿”的地位;若不获支持,仍可依普通债权申请执行,只是顺位靠后。
四、延展:新规下优先受偿权期限的重要变化
本案适用的是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其中“六个月”的规则已废止。现行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807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这意味着:
- 行使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 起算点由“竣工之日”调整为“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新规对承包人更为友好,但“合理期限”与“十八个月”的衔接仍需个案判断。最稳妥的操作是: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就书面主张优先权,并同步考虑诉讼,切勿因为期限延长而再次错失窗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抵御欠款风险的重要武器,但不是“自动生效”的权利。只有正确识别起算点、及时主张并保留证据,才能真正将优先权转化为回款保障。若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尽快梳理合同、验收、结算等关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依法锁定优先权。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