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工程款能否顺利收回。法律虽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有严苛的期限。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解析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与后果,帮助施工企业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08年12月6日,原告王某某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承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位于北京路的京和商寓工程。双方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711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70元计价,合同价款约为6900095.95元(含工程所需一切税金),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
2010年12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2012年5月16日,双方经结算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6850000元,被告已支付4850000元,尚欠工程款1630000元及代缴税金370000元,共计200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至2012年11月16日付清全部款项,欠款期间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后被告未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京和商寓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应予认定。原、被告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认定:“原告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权,故其请求对上述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但驳回了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要点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之一,正是承包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结合本案,应把握以下要点:
1. 优先受偿权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中断或延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普通债权,其行使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未行使,权利即归于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本案中,工程于2010年12月10日竣工,原告直至2013年起诉时才主张优先受偿权,明显超过六个月。
2. 起算点以“竣工之日”为准
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本案中,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这是法定的起算点。即使原、被告在2012年5月才进行结算,也不能改变起算点。
3. 逾期行使的后果:优先受偿权丧失,但债权仍存在
必须明确:丧失优先受偿权并不等于丧失工程款债权。本案中,法院仍判决被告支付2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只是原告无法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顺序。这意味着原告可能沦为普通债权人,在执行中面临清偿顺位落后的风险。
三、实务操作方法与步骤
为避免优先受偿权因过期而丧失,承包人可参考以下步骤操作:
步骤一:锁定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若工程实际竣工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务必留存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明确实际竣工日期。本案中,《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了2010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这一日期成为法院判定期限起算的关键。
步骤二:在六个月内主动行使权利
承包人应在竣工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以明确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诉求中明确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 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参与分配;
- 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发包人主张,并保留送达凭证(注意:该方式在部分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最稳妥的是直接诉讼)。
步骤三:保存行使权利的关键证据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保留“在期限内主张过”的证据。例如:发送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律师函、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回执;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若后续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权利行使未超期。
步骤四:关注法律变化,及时调整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由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起算点调整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旧法时期的案件仍适用当时规定,不能想当然套用新规则。遇到具体问题,应结合合同签订时间、竣工时间等判断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四、结语与延展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的“利器”,但权利有保质期。本案中,原告因未能在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导致其债权受偿顺序劣后,教训深刻。如今法律虽已放宽至十八个月,但“及时行权”仍是铁律。建议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建立“工程款回收台账”,将结算、催款、优先权主张等节点纳入法务流程,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如果您正面临建设工程款催收难题,请务必核查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法定期间内,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早一步行动,多一分保障。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3)海民一初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