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结算“以审计为准”条款是悬在施工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发包方常以“政府审计尚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结算,导致施工方巨额资金被占用。本文不空谈法理,直击痛点,提供一套可立即落地的实操应对方案。
一、锁定法律基准:审计结论不是付款的“尚方宝剑”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不能当然成为民事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文本中存在清晰、明确且无歧义的约定,将审计结论直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无权单方以“等待审计”为由拒绝付款。这一法律基准,是施工方一切后续行动的前提。
二、操作四步法:从证据锁链到法律反击
第一步:立刻固定“逾期未审”的书面证据。 调取合同中关于审计期限的所有条款;整理已提交的完整结算资料及签收记录;向发包方发送《催告函》,明确限定30日内完成审计或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邮寄及签收凭证。
第二步:区分“已送审”与“未送审”两种策略。 若发包方已送审但审计长期不出结果,可主张审计机关超期,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造价;若发包方根本未送审,则直接主张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按施工方报送的结算文件认定造价。
第三步:善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X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则结算资料签收之日即为关键节点。满足条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结算已自动生效,并以此为据催款。
第四步:启动诉讼并申请造价鉴定。 在诉讼中,为对抗审计拖延,应主动提交符合合同约定及定额标准的结算书,同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将替代审计报告,成为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三、风险警示与替代路径
需要特别提示:若合同条款确为明确约定“以审计为准”,则诉讼难度会显著增加。此时可绕开民法路径,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启动行政协调程序,或直接起诉审计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月度对账签证制度,将已完工程量及价款及时书面固定,避免最终结算时因审计拖延而陷入被动。
版面所限,关于“审计条款无效抗辩的具体情形”与“施工过程签证留痕要点”,后续可另文详述,欢迎关注。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