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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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未签证已施工工程量争议的举证与裁判规则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最常见、也最令当事人头疼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干了活,但没办签证”的情形——施工方实际完成了某项工程,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包方或监理方的书面签证确认,导致结算时发包方不认账、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此时施工方还能主张工程款吗?法院如何认定?本文通过一则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深度解析未签证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主张路径。

一、案情回顾:中铁公司与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7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华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公司承建华兴公司的联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为中标价24581044元,合同价款按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包括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经济签认等。

合同签订后,中铁公司于2011年8月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华兴公司多次向中铁公司发出工程变更指令,但大量变更项目未签订变更单。中铁公司主张华兴公司欠付合同内工程款14467106元以及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款3773109元,合计18240215元。

华兴公司则认为,已完工程结算价款仅应为18454633元,且已超付,不同意支付任何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

中铁公司主张的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工程款3773109元,其中包括大量未取得签证但实际已施工的工程。这部分工程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固定价格合同,不支持造价鉴定申请。但法院最终依据双方认可的8份《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以监理单位批准的工程款金额25997349.11元认定中铁公司已完工程造价(包括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扣除已付工程款后,判决华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42589.11元。

核心问题:

虽然中铁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单(002-008号、010-023号)因系单方制作、未加盖华兴公司和监理公司印章而被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仍然通过其他证据认定了包括变更签证部分在内的已完工程造价。这说明什么?未签证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非绝对不能主张,关键在于如何举证。

二、法律分析:未签证工程款主张的法律基础与裁判规则

(一)施工方主张未签证部分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是未签证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主张最核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要点:

  1. 签证文件是确定工程量的首选证据;
  2. 签证文件并非唯一证据——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确认工程量;
  3. “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同样可以支持工程款主张。

(二)“发包人同意施工”的证明路径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施工方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常见路径包括:

| 证明方式 | 证据形式 | 证明力说明 | |---------|---------|-----------| | 工程师/监理指令 | 工程变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 | 可证明发包人发起变更或指令施工 | | 会议纪要 | 工地例会纪要、专题会议记录 | 显示双方对变更工程施工的讨论和确认 | | 过程确认文件 | 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量确认单 | 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 | | 实际使用行为 | 发包人接收、使用已完工程 | 以实际行为认可施工内容和质量 |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记录 | 证明发包人参与了工程质量的确认 |

在本案中,中铁公司提交的024号、025号未签证变更单因系单方制作未被采信,但其提交的8份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因双方均认可而被法院采纳,成为认定工程造价的关键证据。这正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具体体现。

(三)固定价格合同不当然排除未签证部分的工程款

本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中铁公司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原因是双方约定了固定价格合同。

这里必须澄清一个常见误区:固定价格合同不等于所有工程量一律按固定价结算,更不等于变更签证部分无法主张。 本案判决明确指出:“已完工程造价为25997349.11元(包括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这说明固定价格之外,因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变动仍应据实调整。

当然,主张变更增加费用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铁公司提交的002-023号工程签证单因系**单方制作、无双方签字盖章、签证时间高度集中(均为2012年12月20日)**而未被采信,这一教训值得施工方深刻警醒。

三、本案裁判思路精解:未签证工程款如何认定

(一)法院认定工程款的核心思路

本案中,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中铁公司单方委托的造价报告,也没有支持中铁公司主张的18240215元工程款,而是以8份双方认可的《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为基础,按监理单位批准的工程款金额25997349.11元认定已完工程造价。

这一裁判思路反映了法院处理工程量争议的基本原则:优先采信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数据,而非事后单方制作的材料。

(二)进度结算审核表的价值

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是施工过程中每月形成的文件,由施工单位报批、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批准。尽管在本案中对审核金额三方各持己见,但法院认为:

  • 监理单位具有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的法定职责;
  • 监理单位批准的工程款金额25997349.11元,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监理单位专业审核背书的数据;
  • 双方均认可中铁公司按照华兴公司要求对变更工程进行了施工;
  • 华兴公司未能证明监理单位批准的金额中不包括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款。

因此,法院以监理批准的金额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另一个裁判要点是:关于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款是否包含在监理单位批准的金额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双方都认可存在变更施工的事实,华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监理单位批准的金额中不包括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因此支持了中铁公司关于该金额包含变更签证部分的主张。

这说明,在未签证工程款的争议中,发包方如果否认施工方主张的变更工程量,同样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实务痛点与风险警示

(一)施工企业的六大教训

1. 签证单必须及时办理、规范签署

本案中,中铁公司提交的002-023号工程签证单全部未被采信,原因很明确:单方制作、无双方签章、签署时间高度集中不符合常理。施工中,签证单应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及时办理,取得发包方或监理方的签字盖章,避免事后补签导致的证据瑕疵。

2. 重视过程资料的积累和保存

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这说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日常文件可能在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施工企业应完整保存:进度结算审核表、监理日志、例会纪要、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影像资料等。

3. 固定价格合同与变更鉴别的边界

本案中法院不支持造价鉴定,施工方原本希望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意图落空。这提示施工企业: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应特别重视变更签证资料的完善,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工程款数额将陷入被动。

4. 单方委托的造价报告证明力有限

中铁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唐家会煤矿联合建筑工程造价报告》和《变更签证部分预(决)算书》,因系单方制作、华兴公司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如果确需造价鉴定,应由法院依法委托,而非自行委托。

5. 停工决策的法律风险

中铁公司于2012年9月7日停止施工,法院认定其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施工义务,并认定华兴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施工企业在决定停工前应充分评估法律后果——停工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无法返还、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6. 工人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工人翁某在施工现场死亡,法院认定120万元救助金中的110万元应由中铁公司承担,并从工程款中抵扣。施工企业应重视现场安全管理,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明确责任边界,避免被动承担额外费用。

(二)施工方主张未签证工程款的证据清单

面对未签证但已施工的情形,施工方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工程量过程确认文件:工程进度审核表、工程量计算书、月度工程量确认单
  • 监理文件:监理日志、监理通知、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
  • 工程变更及指令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发包方的口头或书面变更指令
  • 过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 发包方实际使用证据:发包方接收工程、投入使用的记录、照片、视频
  • 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报告、结算审核文件、双方往来函件
  • 财务证据:材料采购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付款凭证
  • 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微信/邮件沟通记录
  • 影像资料:施工现场照片、视频(注意拍摄时间及连续性)

(三)发包方的反制要点

对于发包方面言,面对施工方主张未签证工程款时,应重点从以下角度抗辩:

  • 施工方未能证明发包方同意其事实施工
  • 施工方主张的“变更施工”实际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 施工方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制作,不具备真实性
  • 固定价格合同已包含全部施工费用,不应另行增加费用
  • 工程进度审核表中的金额已包含全部已完工程的造价

五、未签证工程款主张的操作流程指引

第一阶段: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1. 确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制定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流程,明确签证单的格式、签署时限和审批权限
  2. 及时办理签证:变更施工前争取取得发包方书面指令;施工后立即办理签认手续
  3. 保留过程凭证:对于来不及办理书面签证的,通过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微信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4. 阶段性确认工程量:每月按时编制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争取发包方和监理方签字确认

第二阶段:发生争议后的应对策略

  1. 全面梳理证据:将所有涉及未签证工程量的证据分类整理,编制证据清单
  2. 评估证据效力: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确认是否有证据可以替代签证文件
  3. 申请司法鉴定:在固定价格合同下申请鉴定可能被驳回,但可尝试以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等名义申请鉴定
  4. 主张从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确定工程量:这是本案中成功的主张路径,值得借鉴

第三阶段:诉讼策略中的关键抉择

本案中,中铁公司有三点策略值得商榷:

  1. 申请鉴定未获支持——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除非涉及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否则鉴定申请难以得到支持
  2. 违约金请求过高未获支持——“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合同未约定且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一直存在争议而被驳回
  3. 主张合同无效未获支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施工方在诉讼中应合理定位诉讼请求,切忌请求过高导致诉讼费损失。

六、结语

建设工程中,未签证但已施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告诉我们,没有签证并不意味着丧失工程款请求权,但举证难度会显著增加。施工方应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文件管理,及时、规范地办理工程签证;对于确实未能办理签证的工程,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和工程量实际发生的其他证据。

工程签证是工程管理的“护身符”,过程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保险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签证管理制度和过程证据留痕机制,才能在工程量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于未签证工程款主张的常见问题解答

问:施工方完成了变更工程,但没有办理签证,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只要能提供会议纪要、工程进度审核表、监理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施工且工程量实际发生,即使没有签证,法院也可能支持工程款主张。

问: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在未签证工程款争议中有什么作用?

答: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经监理单位和发包方审核确认的文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鄂尔多斯市中院审理的中铁公司与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情况下,以监理单位批准的工程款金额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施工方应按时编制、提交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并确保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签字确认。

问:固定价格合同中还能主张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款吗?

答:可以。固定价格合同并非绝对锁定全部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设计修改、工程变更、经济签认”等调整因素仍然适用。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已完工程造价中包含合同外变更签证部分的工程造价。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变更增加费用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事实和发包方同意。

问:承包人单方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报告,法院会采信吗?

答:通常不会。本案中,中铁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造价报告和变更签证部分预(决)算书,因华兴公司不认可,法院不予采信。但北海市海城区某施工企业曾咨询,其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报告在诉讼中虽未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为法官理解工程造价构成提供了参考,对双方调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需要明确的是,如需造价鉴定,应当通过法院依法委托,单方委托的报告难以作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问:施工中的工人伤亡事故赔偿金能否从工程款中抵扣?

答:如果施工方对工人伤亡负有责任,发包方代施工方支付了赔偿金,该笔费用可以从工程款中抵扣。本案中,法院认定中铁公司对工人翁某死亡负有责任,华兴公司代付的110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但需要注意,发包方主张抵扣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代付事实和施工方的责任。

问: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施工方可以不承担?

答:如果工期延误并非施工方单方原因导致,而是因发包方付款迟延、项目未核准政策性停工等原因造成的,施工方可以据此抗辩。本案中,法院因华兴公司首次付款时间晚于约定时间,且其印发的工期考核办法承认工期滞后与资金支付不及时有关,未支持华兴公司的工期违约金反诉请求。在防城港市港口区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以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作为工期延误的抗辩理由,同样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问:合同解除后,发包方还能扣留履约保证金吗?

答:这需要看合同约定和解除原因。本案中,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达到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后返还,由于施工方未按期完工,法院认定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但如果合同解除并非施工方原因导致,或施工方已完成绝大部分工程且无重大违约,可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按比例返还。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中,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判决发包方全额返还施工方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问:工程量有争议但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是否还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对于合同外变更增量部分,如果双方对工程量或价款争议较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对此存在争议的地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问:签证单需要具备什么形式要件才有效?

答:有效的工程签证单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经发包方和施工方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二是应有监理单位的签认;三是应载明变更内容、工程量、单价或计价方式;四是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合理期限内办理。本案中,中铁公司提交的002-023号签证单因系单方制作、无双方盖章、签署时间集中于同日不符合常理,全部未获法院采信。

问:发包方使用了已完工程但未验收,能否视为工程合格?

答: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但这一推定并非绝对。本案中,华兴公司认可对涉案工程第二层(洗浴间)进行使用,但法院并未以此直接认定全部工程合格。施工方应注意,即使在发包方已使用部分工程的情况下,仍需要保留质量合格的证据。在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发包方使用了部分厂房但主张存在质量问题,法院以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为由,认定发包方已认可工程质量。

问: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

答:一般而言,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属于合同范围,超出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的工程属于变更或增量工程。在钦州市钦南区涉及的一个工程项目中,施工方主张基础加深部分属于合同外增量,但没有提供设计变更文件或发包方指令,法院最终认定该部分属于施工方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而自行采取的措施,不支持额外增加费用。施工方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取得设计单位的变更文件或发包方的书面认可。

问: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还在协商,还能起诉吗?

答: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在梧州市蝶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书面协议,法院认定施工方的催款函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建议定期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送达凭证。

问:承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发包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则在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多个劳务分包纠纷案件中得到适用。

问:施工日志、照片、录像等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答: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证明力有限。本案中,中铁公司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录像因系单方制作、拍摄时间不明确未被采信。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施工方提交了大量施工现场照片,但因无法与具体工程部位、时间对应,法院仅作为参考,最终仍以监理签认的工程量为准。施工方应确保影像资料中包含时间水印、拍摄位置和工程部位信息,并与其他书面证据相互印证。

问:工程结算审核表在诉讼中有多重要?

答:极为重要。工程结算审核表是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审核、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的确认文件,是法院认定已完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因双方均认可工程进度结算审核表的真实性,法院直接以监理单位批准的金额25997349.11元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北海市银海区某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纠纷中,因每月的进度审核表均有监理人员和发包方工程师签字,法院仅凭该证据即认定了大部分工程款,使其维权过程大大缩短。

问:工程签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工程签证的范围包括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地下障碍物处理、材料代换、工期顺延、费用增加等。凡是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或工期调整事项,均应及时办理签证。签证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签证原因、部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计算方式等,并附有相应的附图或计算书,以便作为结算依据。

问:隐蔽工程已施工但未办理签证确认工程量,如何处理?

答:隐蔽工程因其隐蔽性的特点,施工后难以通过事后查验确定工程量,因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尤其重要。施工方应在隐蔽工程覆盖前通知监理和发包方共同验收,并做好影像记录和工程量记录。如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及时验收导致覆盖,施工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各地都有类似案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的一个项目中,施工方通过完整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和监理日志,成功证明了下水道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弥补了签证缺失的不足。

问:工程停工损失能否主张?需要什么证据?

答: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施工方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包括人员窝工费、机械租赁费、材料保管费、管理费等。但主张停工损失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停工原因及损失金额。在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方主张停工损失30万元,但因仅提供自行制作的窝工记录而无监理签认,法院只支持了10万元。施工方应在停工期间按时收集监理签认的停工报告、现场人员机械数量记录等证据。

问:固定价格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量如何结算?

答:固定价格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的结算通常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可以通过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乘以合同总价计算;二是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进度结算审核表确认已完工程款;三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选择了第二种方式,以监理单位批准的金额作为认定已完工程造价的依据。合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固定价合同纠纷中,采用了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确定已完工程款,体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