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争议与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是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痛点之一。当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无法覆盖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甚至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程序陷入停滞时,承包方往往面临“干完活拿不到钱”的困局。本文结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时的司法裁判规则,为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6年11月30日,原告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与被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顺丰公司承建洋河股份泗阳分公司研发中心室内外装饰工程,签约合同价为8228856.0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由洋河酒厂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调增至8875721.77元。因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增加等内容,双方对最终结算价款产生重大分歧。顺丰公司多次催促洋河酒厂进行竣工结算,但洋河酒厂以承包人提交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为由拖延审计。顺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
- 是否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 如何确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
- 如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
二、裁判规则深度解读: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路径
本案历经司法鉴定、异议释明、勘误等复杂程序,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判决洋河酒厂支付工程款5380990.91元及利息。判决背后蕴含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一)发包方拖延审计,不影响承包方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本案中,洋河酒厂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应不予准许。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
法院查明,洋河酒厂声称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但诉讼中,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均出具专业意见,证实顺丰公司移交的12项材料已符合审计要求,发包方主张需补充的10项资料与结算审计没有关联。洋河酒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据此认定,发包方存在拖延审计的客观事实,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得审计结果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作为救济途径。
实务启示: “发包方拖延审计”是施工单位最常见的结算痛点。当发包方以资料不全、内部流程等为由长期不启动或拖延审计时,施工方不能被动等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司法鉴定。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并非排斥司法鉴定的“挡箭牌”,审计久拖不决时,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法定救济手段。
(二)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签证变更价款的认定规则
本案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模式,但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大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对于签证工程的计价,双方争议极大,主要涉及以下四份签证单:
- SY00-Q003(清理道路泥块和场地排水)
- SY00-Q003-2
- SY00-Q011(增加地面找平层)
- SY00-Q013(材料二次转运与增加脚手架使用费)
洋河酒厂主张,跟踪审计单位未对上述签证确认,不应计入工程价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签证载明的项目均系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内容,顺丰公司系依据被告要求和客观需要施工,且监理单位已签署“情况属实”,发包方代表虽签署“请审计核”等意见,但并未否定施工事实。据此,法院认定四份签证对应的295092.72元价款应计入工程总价。
实务启示: 签证单是工程量变更计价的核心证据。实践中,常见发包方代表签署“情况属实,请审计核”“部分属实”等模糊意见,或跟踪审计单位不签字、不表态。只要签证单能证明施工内容超出原合同范围、系发包方要求或客观需要,且监理或发包方代表确认了施工事实,法院通常会支持计入造价。施工方应重视签证单的签署规范性,保留原始施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材料价格上涨调差,承包人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顺丰公司主张施工期间热镀锌型钢等主材价格大幅上涨,要求调整价款290663.20元。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集中采购时间、采购价格等事实为由,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机构在释明中也指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施工方需就材料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实际采购时间、采购价格等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涉及变更签证对应材料的调差,施工方需证明该材料用于合同外新增工程或暂估价材料,且签证单或定价单能够反映当时的价格确认结果。
实务启示: 主材价格波动是施工企业面临的重大经营风险。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不等于材料价格上涨一概不能调整。施工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调差条款,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材料认价单或询价签证,固定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证据。否则,一旦涉诉,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调差支持。本案中,顺丰公司正因为缺乏采购时间与价格对应的完整证据链条,最终输了这部分钱,教训深刻。
(四)质保金返还期限与利息起算的认定标准
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某两年无问题退80%,满五年无问题退20%。以内部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之日起算。” 法院认定,涉案工程于2019年10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故洋河酒厂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返还质保金的80%(355028.87元),于2024年10月15日前返还质保金的20%(88757.22元)。法院对已届期的80%质保金支持了利息请求。
关于利息起算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由于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对顺丰公司主张的自2017年竣工后即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而是分别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9年10月17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30日(2021年11月11日)作为各阶段工程款利息起算点。
实务启示: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直接影响施工方的实际收益。合同对逾期利息无约定时,法院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施工方主张的日万分之五。施工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计算标准,避免陷入被动。同时,对“以内部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等模糊表述应保持高度警惕,这类表述容易被发包方曲解而无限期拖延质保金的返还。
(五)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的调整与鉴定认定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原合同价款由8228856.07元增加至8875721.77元,调增646865.7元。对补充协议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初稿阶段曾将协议价款作为结算依据,但顺丰公司主张该协议系发包方以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为条件要求签订,金额严重背离市场行情。鉴定机构最终按招标图纸核算方式确定签证变更价款,而非简单采信补充协议载明的调增金额。法院最终采信的鉴定造价为12084655.41元,扣除暂列金额后,补充协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差价通过工程量清单偏差项和主要材料变换差价加以调整。
实务启示: 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如果是基于设计变更、材料升级等原因,协议中应尽量明确对应变更事项的具体做法与工程量,避免“打包定价”“一揽子调价”等模糊表述。若补充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施工方应注意收集证据,在诉讼中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
三、工程量争议解决的实务要点与证据体系构建
结合本案判决,施工企业在处理工程量争议纠纷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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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签证管理,确保签证单内容完整、签字齐全。对监理单位、发包方代表、跟踪审计单位三方签字环节要尤为重视,任何一方的意见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签证效力的重要依据。对发包方代表签署的“请审计核”“部分属实”等意见,应在签证单中进一步明确具体事实,必要时附上施工照片、工程量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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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过程结算资料的积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竣工图纸、工程签证单、结算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是工程量认定的核心证据链。本案中,顺丰公司能够获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关键在于其移交的12项资料被专业机构认定为符合审计要求。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竣工结算资料管理制度,并留存发包方签收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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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不等于总价包干。固定单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缺项、设计变更、新增工程、暂估价材料调差、措施项目变更等内容,均属合同价款调整的范畴。施工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工程项目及时提出价款调整主张并留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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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的程序权利保障。本案中,顺丰公司和洋河酒厂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大量异议,鉴定机构逐项释明,法院对无证据支持的异议不予采信。当事人应充分行使对鉴定材料质证、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等程序权利,但必须基于证据和法律依据,避免泛泛而谈。对鉴定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未组织现场勘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等),应留存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类案启示与风险防范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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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在发包方拖延审计时的选择:当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结算审计时,承包方不宜无休止等待。可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发包方违反诚信原则,并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虽然周期长、成本高,但在发包方不配合结算审计的情况下,往往是承包方实现债权唯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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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计价争议的应对策略:针对签证单、工程量变更、材料调差等争议,施工方应始终围绕“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两个维度组织证据。对签证单上发包方代表“请审计核”等模糊意见,可通过申请证人出庭、提供施工日志、现场照片、材料检测报告等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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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与损失扩大问题:施工方若在工程竣工后长期无法取得结算款,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诉讼导致损失扩大。同时,对发包方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可主张该条件属于发包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五、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与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是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硬骨头”。本案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确认与价款调整均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发包方拖延审计时,司法鉴定是破解结算僵局的关键工具;签证效力、材料调差、质保金返还等争议焦点,均须通过规范的签证管理与完善的证据链加以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风险控制,功夫在平时。只有高度重视全过程签证管理、结算资料管理和证据留存,施工企业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理有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20-50组高频问答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但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大幅增加,实际结算时可以要求调增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单价固定,但工程量应按实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工程等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合同价款。施工方应就新增工程及时办理签证,保留施工依据和价款计算依据。若与发包方协商不成,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Q2: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长期不安排审计,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该怎么办? 答:这是施工企业最常见的痛点之一。发包方拖延审计,承包方不能无限期等待。建议首先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并付款。若发包方仍拖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准许承包方的鉴定申请,不会仅以合同约定发包方自行审计为由剥夺承包方的司法救济权利。
Q3: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发包方委托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方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答:可以。合同约定由发包方委托审计,但审计长期未完成,或者审计结果明显不合理、缺乏公正性时,承包方有权申请司法鉴定。合同约定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定权利,审计程序久拖不决时,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合法途径。
Q4:工程签证单上只有监理签字,没有发包方签字或盖章,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签证是否有效? 答:签证效力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监理单位是发包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其在签证单上签署“情况属实”,可以证明施工事实的存在。如果施工内容确系发包方要求或客观需要,且施工方实际完成,即使发包方代表未签字或签署“请审计核”等模糊意见,法院仍可能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签证效力。施工方应注意保留施工照片、工程指令、会议纪要等补强证据。
Q5:工程签证单上发包方代表签署“情况属实,请审计核”,跟踪审计单位未签字,该签证价款能否计入工程造价? 答:本案(泗阳法院判决)中,法院对该种情形作了明确认定:发包方代表已确认施工事实的,即使跟踪审计单位未发表意见,也不影响签证的真实性。跟踪审计属于发包方内部管理程序,其不作为不能对抗施工方已实际完成施工的事实。签证价款应计入工程总价。
Q6: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能否要求发包方调差? 答: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可以调整,施工方就有权主张调差。但施工方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须证明材料实际采购时间、价格、用量以及价格涨幅超过约定风险幅度。建议施工方在材料采购时同步办理认价单,保留采购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材料进场验收单等证据。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法院难以支持调差请求。本案中顺丰公司因举证不足输了这部分钱,教训深刻。
Q7:施工方垫付的材料检测费,能否要求发包方另行支付? 答: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相应的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方垫付后不能当然要求发包方另行支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施工方垫付相关费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承担主体,或由发包方出具书面确认。
Q8:固定单价合同履行中,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如何计价? 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5节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施工方应注意,措施项目缺少一般不认定为清单缺项,除非该措施项目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为新增工程。诉讼中可要求鉴定机构对该部分费用单独列项供法庭裁定。
Q9:工程量核对过程中,发包方拒绝在核对记录上签字,如何处理? 答:这是工程结算中的常见僵局。司法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可采取邮件发送、邮寄送达等书面方式向双方发送工程量核对稿,并留存送达凭证。当事人不配合核对,不能阻碍鉴定机构依据现有证据作出鉴定意见。法院也会根据已查明的施工事实对工程造价作出认定。
Q10:施工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施工方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目前适用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建议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包方逾期付款的利息或违约金标准,否则只能按LPR主张利息。
Q11: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具体分为: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一般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为起算点。本案中,法院分别以竣工验收合格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30日作为不同阶段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
Q12: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但发包方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能视为工程已竣工吗? 答: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方应注意保留工程移交书、交接记录、发包方实际使用证据等关键材料,证明工程已交付使用。本案中,顺丰公司于2017年8月、8月29日形成两份《移交书》,将相关区域移交给发包方,但法院最终以被告自认的2019年10月16日作为竣工验收时间,说明移交书虽能证明交付事实,但内部验收报告仍是认定竣工验收日的重要依据。
Q13: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如何计算?合同约定“以内部竣工验收报告日期起算”是否有效? 答:有效。合同对质保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最长保修期限计算。本案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结束后且承包人按约完成质量保修义务的返还,以工程竣工内部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质保金某两年无问题退80%,满五年无问题退20%”。法院按该约定计算质保金返还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返还80%,满五年返还20%。若发包方以“内部验收报告未出具”为由无限期拖延,承包方可主张该条件属于发包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返还条件已成就。
Q14:承包方已经完工并移交工程,但发包方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主张权利? 答:发包方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实质上系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承包方可以先书面催告,要求发包方限期完成审计并付款。若发包方不配合、拖延审计,承包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合同约定的“审计完成”是否为付款前提,以及该条件是否因发包方原因而无法成就。本案中,法院准许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造价依据,突破了发包方拖延审计的僵局。
Q15:工程量争议诉讼中,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司法鉴定费属于诉讼相关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但本案中,顺丰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照准。实践中,鉴定费可先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承担主体。
Q16: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可以重新鉴定吗? 答: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机构释明或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无证据支持的异议,法院不会采信。
Q17:工程签证单中只有施工方单方制作,没有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能否起诉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答:单方制作的签证单证明力较弱,但并非绝对无效。若能结合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照片、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部分工程确实存在且系发包方要求施工,法院仍有可能支持。施工方应避免这种“事后补签”的情况,应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办理签证手续。
Q18: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以哪份为准? 答: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补充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除外。本案中,对补充协议中“原合同价款增加至8875721.77元”的条款,法院未简单采信,而是通过司法鉴定对变更签证价款逐项核算。若补充协议“打包调价”没有对应具体变更内容,施工方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按实计算。
Q19: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发包方仍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工程款,若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或付款条件,诉讼时效从每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承包方主张权利、发包方明确拒绝之日起算。承包方应通过书面催款函、对账单、起诉等方式及时中断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等广西沿海地区的施工企业,在处理与发包方的工程款纠纷时,也应重点关注诉讼时效的把握。
Q20: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但发包方拒不提供,怎么办? 答:发包方拒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不影响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机构可以依据现有材料作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法院也会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作出不利认定。上述情形在北海市下辖的合浦县、海城区等地的建设工程纠纷中也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责令对方提交。
Q21: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应对? 答:工程价款与工程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发包方以质量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一般不能得到支持。发包方可以另行主张质量保修责任或损害赔偿,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质量缺陷系承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应对竣工验收资料、质量合格证明、保修记录等证据予以充分准备。
Q2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但设计变更图纸没有发包方签字,承包方已按图施工,该部分工程量如何计价? 答:设计变更图纸虽无发包方签字,但若系发包方或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指令,且监理单位已确认施工事实,承包方已实际施工完成,该部分变更工程应计入造价。承包方应注意保留变更指令的签收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日志等资料,并尽快补齐签字手续。
Q23: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按实结算时以哪个为准? 答: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基础,如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一致,一般以清单描述为准进行报价;施工中若按施工图纸施工导致项目特征与清单描述不符,属于变更范畴,可主张调整单价。此类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建议及时办理签证。
Q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已将结算书送审,发包方在收到结算书后既不回复也不付款,怎么处理? 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司法解释精神,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若合同没有约定答复期,承包方可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否则可依据自行编制的结算书诉请付款,并申请司法鉴定以支持其工程价款主张。实践中,很多施工企业在北海市、钦州市等地的建设工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关键在于及时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Q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答:可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工程款。若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参照,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Q26: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能否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答:若发包方能够证明维修费用系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且已实际发生,可以主张扣除。但发包方应提供维修通知、维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并遵循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扣除程序。若发包方单方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明显不合理,承包方可提出抗辩。
Q27:发包方以承包方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金,能否抵消工程款? 答:可以。发包方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须证明工期延误事实,并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法院会综合考虑工期延误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双方是否已就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等因素进行认定。承包方应保留工期顺延的签证、发包方指令、不可抗力证明等证据。
Q28: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不签字确认,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 答:不影响。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不确认,只要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仍可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裁判。当事人若不认可鉴定意见,应及时通过书面质证意见表达异议,而非消极对待。
Q29:工程造价鉴定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与竣工图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计算工程量? 答: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基础,但工程结算应按实际施工完成并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竣工图如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鉴定机构一般以经过确认的竣工图、签证单、现场勘验记录等专业依据计算工程量。
Q30:工程签证单中载明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承包方能否主张按签证单价结算? 答:如果签证单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签证单价结算。发包方主张签证单价畸高,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若无法证明,则应按双方确认的单价执行。
Q31:发包方在诉讼中提出工程质量反诉,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法院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审查发包方的反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合并审理。质量问题的认定一般需要司法鉴定。工程质量与工程款应一并处理,但发包方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可另案起诉。
Q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北海市海城区的建设项目,应向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若在合浦县,则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由工程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Q33: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需要提供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材料认价单、结算书、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移交单等全套施工及结算资料。材料越完整,鉴定效率越高,鉴定意见也越准确。
Q34:固定单价合同中,发包方要求施工方让利或下浮,施工方是否可以拒绝? 答:合同明确约定让利或下浮幅度的,施工方应当遵守。若让利条款系因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制签订,施工方可在诉讼中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调整,但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建议施工方在投标报价阶段审慎考虑下浮空间,不应为了中标而不计成本地盲目承诺让利。
Q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发包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如何处理? 答:承包方应及时补充完整结算资料,履行合同义务。若资料已基本齐全且发包方能够依据现有资料进行审核,发包方仍拒绝付款的,承包方可诉请付款并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顺丰公司移交的12项资料被鉴定人员确认符合审计要求,发包方主张补充的10项资料与审计结算无关联,法院据此认定发包方拖延审计。施工方应注意结算资料的内容与移交手续,切忌依赖口头沟通,应形成书面交接清单。
Q36:发包方破产或经营困难,承包方如何保障工程款债权? 答:承包方应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对发包方的到期债权、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在发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工程价款在破产债权中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需看具体情况,承包方应及早采取行动。
Q3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将丧失该优先受偿权。
Q38:施工中发包方要求更换材料品牌或提高材料标准,但未明确增加费用,如何处理? 答:发包方要求更换品牌或提高标准,属于合同变更。承包方应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变更指令,并确认价款调整。若发包方口头要求,应及时补充书面签证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方式确认,同时保留材料样品、采购凭证、新旧材料价格对比等证据。
Q39:工程量争议纠纷中,司法鉴定与造价审计有何区别? 答:造价审计是发包方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属于诉讼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更严格、中立性更强,鉴定意见须经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当发包方委托的审计久拖不决或明显不公时,承包方应果断申请司法鉴定。
Q40:施工方与发包方已就工程款达成结算协议,但发包方不按协议付款,能否直接起诉? 答:可以。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不履行结算协议的,承包方可以依据结算协议直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无需再申请造价鉴定。这能极大缩短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Q41: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方如何应对?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方仍应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抗辩的,承包方可援引该规则反驳。此类问题在北海市、钦州市等地的建设工程案件中也较常见,应重点关注“实际使用”这一关键时间节点。
Q42:固定单价合同中,发包方在施工中要求增加工程量但拒绝出具书面变更令,承包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答:承包方应坚持“先签证、后施工”原则。若发包方拒绝办理签证,承包方可采取发函催告、暂停施工(注意合同限制条件)等途径,倒逼发包方确认变更事实。施工过程中应留存施工日志、照片、微信沟通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证据充分,即使没有书面变更令,工程款仍可通过鉴定等方式获得支持。
Q43:承包方垫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不支付垫资款及利息,如何主张权利? 答:垫资及其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方不能主张利息,但可以主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承包方应区分垫资款与工程进度款的不同性质,在诉讼中分别主张。
Q44: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先开具发票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担心开票后收不到钱,如何处理? 答:这是工程款支付中的常见争议。开具发票是承包方的合同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合同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承包方可以开具发票并要求发包方在收到发票后限期内付款,同步发送催款函,明确付款期限。若发包方仍不付款,可依据催款函和发票签收记录起诉。北海市铁山港区、银海区等地的建设工程纠纷中,每遇先开票后付款问题,建议承包方同步完善送达回执和签收记录,以便为后续诉讼提供证据。
Q45:建设工程案件诉讼周期长,承包方资金压力大,有没有快速回款的途径? 答:承包方可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资产,迫使对方主动和解。诉前调解、行业内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缩短回款周期。同时,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督促程序,加快审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