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为保障债权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的房屋或账户;而发包方则往往以“房产已售给第三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试图解除查封。然而,执行异议的提出并非没有门槛——被执行人能否以案外人身份排除执行? 本文结合一则真实裁判案例,聚焦“执行异议主体适格性”这一争议焦点,为施工企业、开发商及购房人厘清法律边界,避免在异议程序中“走错路”。
一、案件背景:22套房产被查封,开发商提出异议
申请人广西建工三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亿博公司、新城万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建工三建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查封双方名下财产,总限额为51115666.73元,并实际查封了北海亿博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的22处不动产(包括吾悦广场商铺及吾悦华府住宅)。随后,北海亿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保全查封。
异议人北海亿博公司称:
“法院在审理(2022)桂0503民初10012号原告广西建工三建公司与被告北海亿博公司、新城万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异议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对北海吾悦华府XX号、XX号等22间房屋进行了查封,案号为(2022)桂0503执保720号。”
其理由为:案涉房屋已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且部分房屋已交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情形,应依法解封。
二、双方争议:已售房屋能否对抗施工方保全
针对北海亿博公司的异议,广西建工三建公司答辩称:
“首先,法院查封案涉房屋无不当,本次查封前案涉房屋无查封抵押记录,也无预告登记情形,表明案涉房屋资产权属清晰且无权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北海亿博公司名下,法院查封权属于该司之资产并无不当。”
此外,广西建工三建公司还指出,北海亿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屋类型为商业性质,不属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居住用住房”范围;且无转账记录证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至总价款50%。更重要的是,查封裁定作出后,北海亿博公司仍在交付已查封房屋,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三、法院裁判:主体不适格,驳回异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房屋是否已售”,而是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物权登记为公示原则,即权利外观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原告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异议人北海亿博公司主张案涉不动产系案外第三人合法财产,案外第三人对查封房产享有合法物权,优先于申请人广西建工三建公司享有之债权,均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出购房人根据实体权利排除执行的案外人异议,但异议人北海亿博公司系本案的被告及被保全人,并非本案的案外人,其以案外人实体权利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属于主体不适格。”
最终裁定:
“驳回异议人北海亿博公司的异议申请。”
这一裁判规则明确:被执行人不能代替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即使被执行人主张房产已出售给第三人,其自身也不具备“案外人”身份,只能由实际购房人以自己名义提起案外人异议。
四、实务方法与步骤:如何正确应对建设工程保全查封?
第一步:辨明身份,选择正确的异议类型
- 若你是被执行人(被告/被保全人),不能以“财产属于案外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你只能对保全或执行行为本身违法(如超标的查封)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 若你是购房人/案外人,则应自力救济,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而不是依赖开发商代为主张。
第二步:核对实体条件,是否符合排除执行要求
若购房人欲排除执行,需要严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购买住宅的购房人,还需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等条件。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材料未能体现第三人已足额付款,且房屋类型为商业性质,本身就不满足上述条件。
第三步:注意保全时间节点,避免“先查封后交付”
法院的查封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2023年2月6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北海亿博公司仍在2023年1月31日之后交付房屋。对此,广西建工三建公司答辩时明确指出:
“法院已先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查封裁定,明确查封北海亿博公司名下财产,在此情形下,该司仍将已查封的资产交付给第三人,已违反法律规定。”
该行为不仅不能对抗保全,还可能涉及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四步: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建设工程纠纷标的额大、保全措施复杂,无论你是施工方还是开发商、购房人,遇到保全异议时应尽早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结合合同、付款凭证、占有情况等证据,选择正确的程序路径,避免因“告错对象”或“提错异议”而丧失救济时机。
结语与延展
本案是一面镜子,折射出建设工程执行异议中的常见误区。执行异议不是“谁都可以提”,而是必须由适格主体依法提出。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保全查封是重要防线,面对被执行人“花式抗辩”应沉着应对;对于开发商而言,应诚实守法,切勿在保全后继续处置查封财产;对于购房者而言,一旦所购房屋被查封,应及时以本人名义提出案外人异议,必要时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权。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查封或执行异议问题,建议立即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3执异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