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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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与实现要点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护身符”,直接关系到工程款能否真正落袋。本文结合(2023)桂0502民初1473号判决书,剖析法院支持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裁判逻辑,并梳理承包人在实务中可落地的操作步骤,助你在工程款纠纷中少走弯路。

一、案情概要与争议焦点

2020年6月,原告珠海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海恒大雅苑二期15#、16#、19#、20#商铺排油烟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案涉排油烟管安装工程。原告于2020年10月完成施工,但被告未组织验收,也未支付工程款。2021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款为336852.53元及赶工奖40422.3元,合计377274.83元。因被告逾期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北海恒大雅苑二期15#、16#、19#、20#商铺排油烟管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认定:“原告已按约完成了案涉排油烟管安装工程,而作为发包方的北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所确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显属违约。”最终支持了原告关于工程款、利息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二、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施工完毕+发包人欠款

从本案判决来看,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关键事实有三个:

  1. 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若合同因违法被认定无效,则需另行判断。
  2. 承包人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虽然发包人未组织验收,但原告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补充协议也确认了工程款数额,足以认定施工事实。
  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显属违约。补充协议明确了欠款金额,发包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据此确认欠款事实。

实务要点:承包人应保留施工记录、验收申请、补充协议、对账单等书面材料,尤其要在补充协议中固定工程款数额,避免因未验收导致结算僵局。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工程款本金,不含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在工程款377274.83元的范围内就案涉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后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予以准许。需要特别留意:该377274.83元包含工程款336852.53元及赶工奖40422.3元,均属于工程价款范围。而逾期利息并未被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因此,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通常不能优先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维权提示:在起诉时,应明确区分“优先受偿本金”与“普通债权”,切勿将利息一并主张优先受偿,否则可能被法院部分驳回。

四、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 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范围与付款节点。确保合同对工程内容、计价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有清晰约定,这是后续结算和索赔的基础。
  2. 施工过程中留痕现场进度。定期拍照、录像、制作工程量确认单,并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防止日后对施工事实产生争议。
  3. 结算阶段以补充协议固化债权。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可主动与发包人核对工程量,签订补充协议或结算确认书,明确应付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期限。本案原告正是通过补充协议锁定了债权数额。
  4.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承包人应在工程价款应当给付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注意保留催款记录和送达凭证。
  5. 诉讼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诉请。起诉时,除请求支付工程款外,务必在诉讼请求中独立列明“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法院不会主动确认。
  6. 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若发包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优先受偿权虽然法定效力较强,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可能遇到工程抵押、查封顺序、消费者购房权冲突等复杂问题。尤其要注意,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一旦超期未主张,权利将丧失。故承包人务必在发包人逾期付款后及时行动,切勿拖延。

若您正遭遇工程款拖欠,建议第一时间梳理合同与结算文件,咨询专业工程律师,评估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与期限,尽快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以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2民初1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