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纠纷 #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量争议 #举证责任

北海建设工程图纸与现场不符时举证责任分配解析

一、引言:一张图纸引发的"罗生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仅次于工程款支付争议的第二大高频纠纷类型。尤其是在工程实践中,施工图纸与施工现场状况往往存在偏差,施工单位按照现场实际条件施工后,却可能在结算时面临发包方"不按图施工"的质疑,或者施工方主张图纸之外的新增工程量而发包方拒不认可的局面。

此时,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当图纸与现场不一致时,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又如何审查认定?

本文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4民终3640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工程量争议中"图纸与现场不符"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施工企业、发包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实务指引。

二、案情概要:一场由沥青跑道引发的连环诉讼

(一)基本事实

2020年,珠海某学校园林景观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某丁公司,将其中运动场沥青混凝土工程分包给某丙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仅以微信传输了《沥青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文本,但某丁公司始终未盖章确认。

2020年11月27日,某丙公司进场施工;2021年1月17日,案涉沥青工程完工。后某丁公司将塑胶跑道面层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某戊公司施工。某戊公司进场后出具免责书,指出沥青基础存在密实度差、平整度不足、局部松散等质量问题,并反映存在大面积积水现象。

2023年,某丙公司起诉某丁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某丁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承担重作费用等。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及质量鉴定。认定:

  • 某丁公司欠付某丙公司沥青工程款876,427.64元;
  • 某丙公司对跑道重作费用承担50%责任,即434,380元;
  • 鉴定费按比例分担。

(三)二审改判要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对欠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但基于新证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某丁公司主张的原跑道面层铲除、旧沥青刨铣、废料清运等费用与另案中已获赔偿的费用存在重复,仅支持新沥青混凝土摊铺费用623,990元,某丙公司承担50%即311,995元。

三、核心争议焦点:图纸之外的一楼三处零星沥青工程,谁来证明?

本案中最能体现"图纸与现场不符举证责任分配"的,是某丙公司主张的教学楼一楼三处零星沥青施工项目

(一)某丙公司的主张

某丙公司上诉称:实际施工范围除运动场外,还包括学校一楼地面三处零星沥青施工(对应其报价明细第9-14项),涉及金额74,254.56元。其提交了以下证据:

  1. 现场完工且正被使用的照片;
  2. 沥青材料规格、施工厚度、面积计算数据等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某丙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未对上述零星工程进行现场查勘测量,一审法院未组织现场核对,属于事实查明不清。

(二)某丁公司的抗辩

某丁公司否认该部分工程由某丙公司施工,并指出:

  • 该主张在原一审及重审中始终未提出,直到最后一次庭审才增加;
  • 某丙公司不能提供任何签证单或沟通记录证明双方就该部分施工达成合意。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的认定堪称教科书级的举证责任分配示范:

第一层:确定施工范围——双方合意为准

"双方均认可按图纸施工的范围为足球场、篮球场及羽毛球场、塑胶跑道及辅助区域部分,某丙公司主张的一楼三处零星沥青工程并不在双方认可的施工范围,即属于图纸之外的增加工程。"

第二层:主张增加工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某丁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某丙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该部分是由其施工的事实。"

第三层:证据审查——形式与实质双重要求

"某丙公司在本案中仅提交现场沥青工程完成且场地被使用的照片,并未提交某丁公司有就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向其发出工程签证单或双方关于该部分工程施工的沟通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就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事宜达成了协议。"

第四层:经验法则的运用——不符合常理

"如果该部分工程是某丙公司施工完成,某丙公司在完工后向某丁公司发送的《沥青结算表(总计量)》与《沥青工程量确认表》中没有列明该部分工程,直到本案一审重审期间才提出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

结论:

"某丙公司以主张一楼三处零星沥青工程是其所施工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深度解析:图纸与现场不符时的五点裁判规则

规则一:图纸之外的工程量,一律"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工程量争议中,若施工方主张其完成的工程量超出图纸范围与图纸不符,则施工方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 双方之间存在变更施工范围的合意(如补充协议、签证单、会议纪要等);
  2. 该工程确由施工方实际完成;
  3. 工程量的具体数量与计算方式。

实务痛点: 大量中小施工企业习惯于"先施工、后补签",甚至仅凭口头约定即进行图纸外施工。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规则二:仅有现场照片不足以证明"合意"

本案中,某丙公司提交了现场完工照片,但法院明确表示:照片只能证明现场存在该工程,不能证明该工程系某丙公司施工,更不能证明双方就施工事宜达成协议。

施工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

  • 完工照片/视频(证明力:只能证明结果事实)
  • 签证单/变更指令(证明力:可证明双方合意)
  • 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明力:可证明沟通过程)
  • 微信/邮件记录(证明力:可证明合意形成过程)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依次递减,但组合使用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规则三:结算文件是"照妖镜"——结算时未列明的项目,诉讼中难以主张

某丙公司在完工后向某丁公司发送了《沥青结算表(总计量)》与《沥青工程量确认表》,其中并未列明一楼三处零星工程。法院据此认定其事后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

这一裁判思路背后的逻辑是:

  • 结算文件是施工方对自身施工内容的最完整、最真实的归纳;
  • 施工方在结算时遗漏项目,通常意味着该部分工程并非其施工,或双方从未就该部分达成合意;
  • 若允许施工方在诉讼中随意增加结算文件中未列明的项目,将诱使恶意诉讼、损害发包方信赖利益。

实务启示: 施工方在编制结算文件时,必须穷尽所有已施工项目,宁可多列也不能遗漏。若确有争议项目无法列入,也应在结算文件中以备注或附注形式加以说明,保留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规则四:工程签证单是工程量认定的"王牌证据"

建设工程领域的实践惯例中,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是证明合同变更、工程量调整的最直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文包含两个层面:

  1. 有签证的,以签证为准;
  2. 无签证的,允许其他证据补强,但需达到"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程度。

本案中,某丙公司既无签证,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自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规则五: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质量抗辩限制

虽然本案主题聚焦工程量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质量问题的裁判规则:某丁公司在沥青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安排塑胶施工单位进场,后续又主张沥青质量不合格,法院在认定修复费用时仍然支持了其主张,但在责任划分上认定某丁公司对扩大的损失存在过错,判决双方各承担5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某丁公司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将塑胶工程分包给某戊公司,而某戊公司进场时明确提出沥青基础存在质量问题。某丁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仍未要求某丙公司整改,而是允许某戊公司继续施工。此时,某丁公司对质量问题的扩大存在过错,但不能完全免除某丙公司的质量责任——因为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五、本案的深层警示: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的六大证据意识

(一)合同签订环节:先签合同,后施工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微信传输合同文本且对方未盖章,导致后续大量争议(价款计算、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缺乏书面依据。施工方应当坚持"先签约、后进场",确需先行施工的,也应在进场前取得发包方的书面授权或意向书。

(二)图纸会审环节:书面确认图纸与现场的差异

在施工前发现图纸与现场不一致的(如本案中沥青厚度受基底碎石层高度限制),应当:

  • 提请发包方、监理方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 对差异部分形成书面纪要,明确施工依据;
  • 涉及工程量的,同步编制变更预算。

(三)施工过程中:即时签证,杜绝"秋后算账"

签证的基本原则是"一单一签、当季办理"。严禁采取"攒一批、集中补"的做法,因为发包方往往拒绝补签,且经办人可能已离职。

签证单内容应当包括:

  • 工程部位、施工内容、工程量计算书;
  • 施工依据(图纸编号、变更指令、现场实际情况等);
  • 施工时间、天气状况;
  • 发包方、监理方签字及日期。

(四)隐蔽工程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覆盖

沥青工程在塑胶面层施工后即成为隐蔽工程。某戊公司进场时指出的沥青质量问题,因已被塑胶覆盖而难以证明。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序交接前及时申请验收,保留验收记录、影像资料、检测报告。

(五)结算文件:穷尽项目、详细列明

本案中,某丙公司主张的零星工程因未在结算文件中列明而未获支持。反面教训是:某丙公司在结算文件中列明的足球场、篮球场等工程量,即便鉴定机构初稿认定面积存在差异,但法院仍依据其结算文件与某丁公司认可面积相结合来确定工程量。

(六)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

某丙公司主张鉴定单位未开展现场查勘测量,但又未能提出充分的替代证据。在诉讼中,若施工方认为关键工程量需现场认定,应:

  • 及时向法院申请勘验或现场测量;
  • 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防止现场被破坏);
  • 对鉴定初稿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

六、对发包方的实务启示

(一)重视施工过程管理,避免"放任施工、事后清算"

某丁公司在沥青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即安排塑胶施工单位进场,且在某戊公司两次发出免责书后仍未有效处理,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只能获得50%的修复费用支持。发包方应当:

  • 坚持"上道工序未验收,下道工序不进场"的原则;
  • 收到质量通知后及时书面函告相关方并限期整改;
  • 保留所有施工过程管理的书面记录。

(二)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避免"重复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某丁公司在另案(1196号案)中已就部分修复费用获得赔偿,本案又基于同一修复事实主张,法院认定存在重复部分并予以扣除。发包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准确区分:哪部分属于沥青工程的修复费用,哪部分属于塑胶工程的修复费用,哪些属于可向多个责任主体主张的连带责任,哪些只能向特定主体主张。

七、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的"图纸与现场不符",本质上是一个证据博弈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核心关注的并不是"现场实际做了什么",而是"双方就现场做了什么达成了什么合意,且有证据证明"。

"谁主张、谁举证"从来不是一句空话。施工方在南通、在珠海、在任何一个城市承揽工程,都要牢记一个朴素却至关重要的道理:施工的每一寸进度,都应当有相匹配的书面记录;工程结算中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当有可追溯的证据链条。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纠纷常见咨询问答(30组)

Q1:我是北海市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承包了一个市政道路项目,施工中按现场地形增加了挡土墙工程量,但发包方以没有签证为由拒绝支付,起诉能赢吗? A:能否胜诉取决于证据。签证是证明工程量发生的最直接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若你能提供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微信沟通记录、监理日志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发包方同意施工,法院仍可能支持。建议尽快梳理全部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工程量。

Q2:施工单位主张的工程量比竣工图纸多出20%,但拿不出任何签证单,法院会怎么处理?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无签证时承包人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若仅以现场照片或单方测量数据主张,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我们代理的珠海中院(2025)粤04民终3640号判决即持此观点。

Q3:发包方在诉讼中才拿出施工图纸,主张我方未按图施工,可我方施工时从未见过该图纸,如何应对? A:首先质证该图纸的真实性、来源及交付时间。若图纸未经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且无证据证明已交付施工方,则不能作为认定施工依据。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时要同步提交现场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反驳证据。珠海中院上述判决中,施工方曾以"图纸在施工期间未出现"为由抗辩,虽然最终质量鉴定仍被采信,但这一抗辩角度值得借鉴。

Q4:在南宁市承包的房建项目,发包方通知我增加施工地下室的防水层,但只是口头通知,现在结算不认账了,我能主张吗? A:口头通知导致举证困难。建议立即补充收集:发包方经办人微信语音/文字记录、监理例会纪要、后续工序验收记录等。若已进入诉讼,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对泄露的施工痕迹进行现场勘验。务必引以为戒:今后任何工程变更,哪怕是口头通知,也要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Q5: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已完工交付,现在发包方才反悔说其中一项零星工程不是我方施工的,拒绝付款,怎么办? A:若该零星工程已列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结算文件,应由发包方举证推翻。若未列入结算文件,则需你方证明该工程确系你方施工且发包方知情同意。所以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材料采购记录、劳务人员打卡记录等保存至关重要。

Q6:北海市某学校项目,施工图纸标注的操场跑道沥青层厚度为12厘米,现场实际因基底碎石层偏高只能施工10厘米,且发包方口头认可,后来结算时却以未按图施工为由扣款,如何维权? A:这是典型的"图纸与现场不符"。你方应重点证明:1)基底标高是发包方/总包方施工的,其已用挡板限定高度;2)监理方或发包方现场人员对10厘米厚度知情且未提出异议;3)检测机构出具的芯样厚度证明。珠海中院判决中,法院结合双方沟通过程、某戊公司免责书等综合认定质量问题,虽未完全免责,但在修复费用比例上考虑了发包方过错。

Q7:施工过程中我方向发包方发了工程联系单申请签证,对方一直不签收也不回复,工期又紧,我该怎么办? A:建议使用EMS邮寄并在备注栏注明"工程签证申请(编号XX)",保留邮寄凭证和面单。若对方签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可以视为默认。同时在例会纪要中提及该事项,让监理单位记录。诉讼中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主张发包方默示同意的辅助证据。

Q8:我公司作为总包,分包施工的沥青路面出现积水,分包方推卸说是基底排水工程的问题,这属于多因一果吗?责任如何划分? A: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通常按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建议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成因鉴定,明确各施工环节的参与度。同时保留分包施工前的界面交接验收记录、基底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本案中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各承担50%修复费用,正是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的结果。

Q9:在柳州市某厂房项目,我方按发包方指令完成了包工包料施工,但发包方拒绝支付,理由是合同未约定该项目,我方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同意,会被采信吗? A:现场负责人的权限需要审查。若其有代理权限或构成表见代理,则其同意代表发包方。微信聊天记录需提交原始载体(手机)核对,并确认对方身份。建议同时提供施工过程照片、材料购买票据(与时间、数量吻合)等佐证,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

Q10: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工程多年,现在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起诉我方索赔修复费用,法律上支持吗?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又以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建议审查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若未验收即被使用,可以此抗辩。注意:若发包方可证明你方在保修期内接到通知后怠于维修,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Q11:我公司是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以未完成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但我方的结算文件已通过微信发送给总包经办人且对方一直未回复,能否视为认可? A:微信发送的结算文件,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后续有付款行为,则可能构成以行为默示认可。但若对方提出结算文件中有漏项或数据错误,法院可能委托鉴定。本案中某丙公司发送结算表后某丁公司未回复,但法院并未因此认定文件全部真实,可见仅靠发送结算文件风险较大。

Q12:桂林市某市政项目,鉴定机构按图纸计算工程量为1000万元,但我方实际施工为1200万元,差额部分在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时明确"无法确认",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按图纸计算是鉴定机构的通行做法,对现场实际发生的增量工程,若施工方不能提供签证、会议纪要等证明双方合意的证据,鉴定机构无法计入。建议施工方在鉴定机构初稿出具后,及时提交书面异议书并附证据,请求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或补充鉴定。

Q13:作为发包方,我怀疑施工方虚报工程量,有何反制措施? A:1)申请造价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到现场实测实量;2)对比竣工图、结算书、监理月报中的形象进度信息;3)调取施工期间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对与结算书是否一致;4)申请法院调取施工方银行流水、材料采购合同等,核实材料用量是否与申报工程量匹配。

Q14:我公司施工项目中有大量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没有及时签发变更指令,而是口头要求先施工,如何应对后续的结算风险? A:建立"变更确认单"制度,在施工前后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报送,并注明:"若X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案中某丙公司主张的零星工程正是因为无任何书面确认文件而败诉,值得警示。

Q15:在没有施工合同也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只有一份工程报价单,工程量如何认定? A:报价单是重要参考,但需结合施工过程资料综合认定。双方均认可的真实施工内容以合意为准;有争议的部位,需通过造价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确定。建议收集施工日志、材料进场记录、监理旁站记录等,作为报价单的佐证。

Q16:北海市某渔港码头工程,施工中遇到软弱地基,我方增加换填工程量,但发包方认为换填属于措施费范畴,拒绝另行支付,正确吗? A:是否属于措施费,取决于合同计价方式及招标文件约定。若合同为单价合同且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换填项目,且换填系因实际地质与地勘报告不符所致,一般属于设计变更,应另行计价。建议委托造价鉴定,同时审查地勘报告的准确性。

Q17:我司作为分包方,向总包方申报的工程量结算书总包方已审核签字,但诉讼中总包方反悔不认,法院会支持吗? A: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书是强有力的证据,但仍需审查其形式和内容是否完整。若有证据证明结算书系在欺诈、胁迫下签订,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包方可申请撤销。否则法院通常予以认可。

Q18:梧州市某桥梁项目,主包方以我方未完成某附属工程为由扣减工程款,但我方有现场照片证明已完成,且监理日志也有记录,能赢吗? A:照片、监理日志属于间接证据,能否被采信依赖于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建议补充:完工后向发包方发出的请款/验收申请、检测报告,以及发包方后续使用该附属工程的证据(如车辆通行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Q19: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又不申请质量鉴定,如何处理?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法院认为需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你方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向发包方释明,若其仍不申请鉴定,可主张其抗辩不成立。

Q20:在玉林市某安置房项目,施工中我方按照发包方现场代表的指示调整了户型布局,但图纸未变更,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如何救济? A:现场代表的指示若超越其职权范围,可能不构成表见代理。除非有发包方盖章的书面确认或事后追认的证据,否则风险较大。建议在诉讼中申请通知该现场代表出庭作证,同时调取施工期间各方往来函件中涉及户型调整的内容。

Q21:我公司项目完工后已过保修期,发包方现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剩余工程款,保修期是否已免除我方责任? A:超过保修期并不当然免除施工方对质量缺陷的责任——若质量缺陷系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属于根本违约,发包方仍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但发包方需要承担缺陷系施工原因造成的举证责任。

Q22: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能否视为已向我方履行付款义务? A:需审查是否构成"指示交付"或"债务加入"。若有书面委托付款指令,或你方事后追认,则有效。否则,发包方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支付行为不能对抗施工方的工程款债权。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避免第三方介入。

Q23:北海市某装修项目,我方是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我方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 A: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起诉发包方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提供实际施工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签证、材料采购、劳务分包协议、现场管理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Q24:在防城港市某工业园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以部分区域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质保期已过,合法吗? A:质保金的返还以质保期满为条件。质保期满后,若质量瑕疵属于保修范围且施工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但若质保期已届满,且发包方未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施工方有权主张返还。

Q25:发包方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要求我方离场,且拒绝接收已完工部分,已完工程量如何确权? A: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施工方有权就已完工程主张工程款。建议:1)立即发函要求发包方接收并办理交接,保留证据;2)申请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3)若发包方拒绝配合,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避免因拖延导致现场损坏、证据灭失。

Q26:在百色市某公路项目,我方施工完毕但发包方拒绝组织验收,我方自行组织了竣工验收并邀请监理参加,效力如何认定? A:单方组织验收的效力存在争议。更稳妥的做法是: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如逾期不组织验收将视为验收通过;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申请公证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证据保全。验收通过不等于放弃质量责任,但可以作为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的初步证据。

Q27:我公司承包了发包方的一个土建工程,在结算时发现有部分工程量是施工图纸上有的,但现场因地质原因无法实施而取消了,发包方要从结算中扣减该部分款项,合理吗? A:未施工的工程量当然不应计入结算。扣减是合理的,但需要发包方证明该部分确未施工。你方可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照片、监理日志等,确认是否存在未施工或被替代施工的情况,以便与发包方协商。

Q28:工程签证单上只有监理签字,没有发包方签字盖章,结算时发包方不认可,有效吗? A:监理签字可以作为工程量发生的初步证据,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若监理获得了发包方明确的现场签证授权,或事后发包方接受了该监理行为的后果,则有效。否则,法院可能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