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领域,业主付款后装修公司迟迟不动工,甚至人去楼空,是典型的合同风险。本文通过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2)桂050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聚焦“装修公司未施工即失联,业主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首期款”这一争议焦点,为遇到类似困境的业主提供法律逻辑与实操路径。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21年4月18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包工包料承接原告房屋装修,合同金额113875元。当日原告支付首期款62631元。然而,“2021年11月初,被告派员工与原告对接装修事宜,签订装修方案后,迟迟未见被告动工。此时原告才发现被告已人去楼空,之后再也无法联系上。”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首期款。
争议焦点:被告未进场施工且失联,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退款?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首期款,被告却一直未进场施工,且已无法联系,“其已经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涉案装修合同”。据此,法院引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认定原告享有解除权,判决被告返还装修首期款62631元。
判决书原文节选:
原告邓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装修款62631元,但被告未依约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双方签合同至今已超过一年,涉案房屋一直未开始装修,现被告已经无法联系上,其已经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涉案装修合同……
三、实用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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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证据,锁死违约事实: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催告函等。若对方失联,可对房屋现状拍照录像,证明未施工。本案中原告正因保留了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和收款收据,才顺利完成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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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书面催告函:虽本案中对方失联,但催告是重要程序。可EMS邮寄至合同地址或注册地址,留存底单和邮寄记录,作为对方拒绝履行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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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解除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若对方下落不明,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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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要求返还首期款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支持了退款请求。若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执行落空,可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账户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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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明确载明:“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装饰装修工程行业鱼龙混杂,业主尤其要在付款节点上保持警惕。根据该合同约定,开工前即需支付55%首期款,风险极高。建议:
- 签订合同时降低预付款比例,尽量分阶段按进度付款;
- 核实装修公司工商信息、资质和涉诉记录,避免选择“空壳”公司;
- 合同内明确开工日期、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 若遇“跑路”,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切勿拖延。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装修款追讨难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2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