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 #工程款纠纷 #实际施工人 #合同相对性

北海无效分包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追索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权益“归零”。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为样本,剖析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工程款,并提供可操作的法律路径——核心在于把握“合同无效但结算有效”的逻辑,以及“发包人欠付范围内担责”的规则。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工程款还算不算?

本案中,原告某租赁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某地基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分包了北海某项目基坑支护的劳务施工。后因原告不具备相应资质,法院认定该合同属违法分包,依法无效。但原告已实际完成施工,且双方已办理结算,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余款的诉请。判决书原文写明:

本院认为,原告江润租赁部与被告太湖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内容为被告太湖公司将北海恒大御景湾首期基坑支护及降排水设施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属于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原告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上述《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

但无效不等于“白干”。判决书随后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给出了核心方法: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或已验收合格。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务必保留好验收、结算等证据,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石。

二、实际施工人认定:不是“干了活”就能直接告发包人

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曾抗辩,认为原告只是“特殊的雇佣及租赁结合形成的协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法院如何认定?判决书指出:

根据被告南国公司与太湖公司签订的《北海恒大御景湾首期基坑支护及降排水设计、施工工程合同》以及原告江润租赁部与被告太湖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被告南国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太湖公司是承包人亦是违法分包人,原告江润租赁部是实际施工人……

认定“实际施工人”的步骤有三:

  1. 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必须与总包或转包人存在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因资质缺失等原因无效;
  2. 实际投入了人力、机械、材料等——而非单纯租赁设备或雇佣人员,本案原告提供“全部机械设备和劳务人员”,符合施工主体特征;
  3. 施工内容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如基坑支护、主体结构等,而非辅助性劳务。

只要同时满足,即使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身份依然成立。

三、向发包人追索:如何锁定“欠付范围内”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最关心的是:钱到底找谁要?本案判决书明确了发包人的责任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被告太湖公司抗辩称被告南国公司尚欠其工程款900多万元未付清,同时被告太湖公司亦在本院起诉被告南国公司支付工程款,且被告南国公司在书面答辩意见中并未否认其尚欠被告太湖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故被告南国公司应当在欠付被告太湖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江润租赁部承担责任。

操作要点:

  • 起诉时可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前提是必须同时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本案中为被告某地基公司);
  • 法院需要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如果发包人已经付清给转包人,则不再承担责任;
  • 发包人仅在其欠付的范围内担责,而非与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第一项由某地基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第二项由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即为明证。

四、利息主张:合同没约定,不代表不能要

被告某地基公司辩称“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判决书认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约定“项目需要垫资施工,施工结束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价款的30%支付,余款待施工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与被告太湖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已经进行结算,但被告太湖公司至今未付清余款,故原告该项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提示实际施工人:

  • 即使合同无效,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仍可参照执行;
  • 结算后对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即构成逾期,可主张自起诉之日或应付之次日起的利息;
  • 利率标准可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延展与建议:打铁还需自身硬

本案判决为建设工程中的“弱势方”提供了有力保护,但维权并非无门槛。建议实际施工人事前做好以下动作:

  • 留存施工日志、签证单、结算单等书面文件,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结算困难;
  • 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和逾期利息条款,即便合同无效,结算时也可作为参照依据;
  • 起诉时注意诉讼时效,从结算之日起算三年,勿因“讨薪过程漫长”而错过时效;
  • 若发包人欠付数额不明,可申请法院调查或要求发包人提供与总包的结算记录,必要时申请鉴定。

建设工程链条长、主体杂,合同无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干完活、没证据、告错人”。掌握本案的规则,实际施工人才能在纠纷中稳操胜券。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桂0503民初7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