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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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设工程结算单方证据效力分析与实务建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往往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核心争议点。如何通过有效证据锁定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承包人能否足额受偿。本文以一起真实判例为切入点,剖析单方制作结算资料未被法院采信的风险,并提供可操作的证据管理路径。

一、争议焦点:单方结算表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发包人)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A公司主张工程总造价为13404169元,并提交了自行制作的《工程结算表》和《付款一览表》。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

“原告提交证据二、三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这一认定意味着,承包人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若无对方确认或第三方佐证,将无法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法院最终依据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施工工作量汇总统计表》和合同附件中的综合包干单价,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为13380537.32元,与A公司主张的金额相差数万元。

二、法院认定逻辑:以“双方确认+合同约定”为核心

1. 工程量必须有共同确认依据

法院在计算造价时,严格依据“原、被告与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北海恒大御景二期施工工作量汇总统计表》”中的具体数据(如实桩、送桩长度、桩尖数量),结合合同附件单价逐项计算。这一步骤强调:工程量应以双方签章确认的文件为准,单方统计无效。

2. 增加费用需有证据支持

A公司另主张“二次桩头割桩211根×112元/根=23632元”,但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还应包括二次桩头割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产生了该费用,被告亦未确认存在该工程量和计算单价。因此,涉案工程总造价应为13380537.32元。”

可见,除合同内明确项目外,任何新增费用均需签证、联系单或双方确认的书面凭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 未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法院确认B公司已付工程款10070492.26元,扣除质保金401416.12元后,认定尚欠2908628.94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因工程质量合格,支持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实务启示:承包人应当如何固定证据?

第一步:签约阶段明确计价与确认机制
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月度或节点工程量确认程序,要求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签认,避免竣工后“算总账”陷入单方举证困境。

第二步:施工过程中保留“双方确认”痕迹
每一份工作量统计表、进度款申请、签证单,均应争取发包人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若发包人不予确认,可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送达并留存送达记录,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

第三步:结算阶段提交完整结算书并要求限期答复
根据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答复的,可主张视为认可。但本案提示,若合同无此约定,仅靠单方发送结算书仍可能不被采信,故应同步收集监理盖章的竣工资料签收单、验收表等第三方文件。

第四步: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保命符”,但须在法定18个月内行使。本案中法院予以支持,但实务中常因债权转让、放弃承诺等情形失效。承包人应在发函催款时明确主张此项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书末尾还显示,案件受理费30252元,由原告负担2252元,被告负担28000元——可见败诉方承担了大部分诉讼成本。对于承包人而言,重视过程管理与证据固定,远胜于事后补救。若您正面临工程款结算纠纷,建议立即梳理合同、签证单、工作统计表、付款凭证等全套资料,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评估优先受偿权是否仍在行使期内,及时采取保全与诉讼措施。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桂0503民初7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