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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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设工程增项款争议:证据缺失如何致命?

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增项工程款与工程变更索赔,往往是施工方与发包方争议最为激烈的“战场”。本文以一份真实的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法院对“增项工程款”的认定逻辑与证据审查标准,为施工企业提供可操作的举证思路与风险防范指南,助您在工程结算中占据主动。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一起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地基公司(原审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签订《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涉案基坑支护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款数额产生分歧。

原告主张工程总金额由三部分组成:合同包干总价5075097元、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的赶工奖141003.19元,以及一项增项工程款156420元,合计5372520.19元。扣除已支付款项,被告尚欠2801223.37元。

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包干总价与赶工奖合计5216100.19元无误,但原告主张的增项工程款156420元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施工方自行主张的“增项工程款”,在无签证、无设计变更单、无发包方确认文件的情况下,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二、法院裁判观点:增项工程款为何未获支持?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

“原告主张的增项工程款156420元,因没有相关的施工材料或签证予以证实,且被告对于原告自行制作的增项工程款亦未进行确认,故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论断清晰揭示了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对增项工程款认定的两条铁律:

  1. 必须有书面的施工材料或签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用以证明“增项”确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实施。
  2. 必须有发包方的确认痕迹——若仅有施工方单方制作的文件(如本案中的《民房位置变更计价汇总表》),而发包方未盖章、未签字,该证据便不具备证明力。

原判决在证据认证部分更是直接点明:

“原告提交证据三仅有原告单方盖章,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可见,法院对“单方制作”的增项资料持严格排除态度。这并非法院苛责,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自然延伸。

三、增项工程款认定的关键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教训,施工方主张增项工程款时,应构建完整证据链。具体操作方法与步骤如下:

第一步:固定“增项指令”的来源证据

所谓“增项”,必须源于发包方的指令或同意。施工方应重点收集以下三类证据:

| 证据类型 | 具体形式 | 证明目的 | |---------|---------|---------| | 书面指令 | 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发包方盖章的变更图纸 | 发包方明确要求变更或增加工作内容 | | 会议决议 | 监理例会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含参会方签字) | 各方就增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 | 过程记录 | 施工现场照片、视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 | 实际实施了增项工作,且发包方知情 |

第二步:通过签证或确认文件锁定“增项价款”

仅有工作指令还不够,价款金额必须得到双方确认。施工方应在增项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编制签证单,载明:

  • 增项内容的具体描述
  • 对应的合同单价或市场参考价
  • 工程量计算过程
  • 总价金额

务必请发包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若发包方拖延不签,应通过发送函件、工作联系单等方式催告,并保留送达记录,为日后诉讼留下“发包方未否认”的证据。

第三步:分清“总价包干”与“单价包干”的举证边界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总价包干项目……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因素而作任何调整。”这意味着,对于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增项”,法院通常不认可额外计价。施工方必须证明该增项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且属于“单价包干项目”或新增独立项目。

举证时,应对比原合同承包范围条款,逐项列明增项的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并出示发包方要求变更的原始指令。

第四步:善用“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明效力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工程结算申请表(GC-29)》,并经监理单位及被告工程部盖章确认“同意办理结算”。这一证据对确认工程总价具有重要价值。但需注意,如果结算文件中未明确列明增项金额,或发包方盖章仅表示“同意办理结算”而非“认可结算金额”,则仍不能当然推出增项已获确认。

实务建议:在提交结算书时,应将增项工程作为独立清单列明,并要求发包方在结算审核意见中明确载明“对增项金额予以认可”或直接签认结算审定单。

第五步:防范“单方制作文件”的证据风险

本案中原告自制的《计价汇总表》因“仅有原告单方盖章”被排除。施工方应杜绝此类“闭门造车”式文件。若无法取得发包方盖章,至少应取得监理单位盖章或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意见,作为佐证。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本案判决结果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有如下重要启示:

  1. “口头答应”等于零。工程实践中,现场人员口头同意增项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只要未转化为书面签证或确认文件,在诉讼中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施工方应建立“先签证、后施工”的内部管理制度。
  2. 证据收集要“即时”。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变更手续,难度极大。应在增项发生当下,即要求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若对方拒绝,可当场拍照、录像,并在会议纪要中如实记录,形成书面异议。
  3. 善用优先受偿权作为最终保障。值得欣慰的是,即便部分增项未获支持,法院仍认定原告对已确认的工程余款2644803.27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了解,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实现的重要法定权利,但需在18个月内行使(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切莫因逾期而丧失。

五、结语与行动建议

一纸判决,两层深意:对守约施工方而言,工程款请求权需要扎实证据支撑;对发包方面言,缺席审判并不能阻碍法院依法认定已确认的债务。建设工程纠纷的胜负,往往在施工过程中便已埋下伏笔。

如果您正在处理类似的建设工程款纠纷,建议:

  • 立即盘点现有证据,对照本文所列清单,排查签证单、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是否齐全;
  • 对缺失证据进行补强,通过函件、对账等方式,尽力获取发包方书面确认;
  • 把握诉讼时效与优先受偿权期限,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只有将证据链锻造成“铁链”,才能在工程结算的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桂0503民初6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