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结算单、合同无效、质保金、LPR、贷款基准利率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往往是当事人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许多施工方在工程结算后迟迟拿不到钱,却不知道利息应当从哪一天开始主张;不少发包方则试图以“合同无效”“没有结算”“未竣工验收”等理由拖延付款,回避逾期利息。
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469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结合真实裁判观点,深入剖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规则,并为施工方和发包方分别提供可操作的建议。
一、基本案情:结算完成之后,252万余元工程款引发利息之争
2013年6月,蒋相*、李忠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签订《劳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蒋相、李忠*承包案涉项目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017年1月18日,双方共同签署结算单,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1096685.5元(已扣除维修及另外工费用250678元),已支付工程款16740000元。结算之后,冶建公司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欠工程款2521800.5元。
因催款未果,蒋相*、李忠*起诉要求冶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算。冶建公司则辩称:双方尚未明确结算,不应支付利息;即便欠付工程款,也应当从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冶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521800.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纠正了一审适用法律方面的瑕疵,明确: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裁判要旨:工程款利息从“结算次日”起算
本案最核心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
当事人已经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结算次日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发包人逾期未付款的,自结算次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
这背后的逻辑是:工程价款的利息属于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结算单一旦签字,双方对应付工程款金额、已付款金额均已确认,发包人即负有及时付款的义务。结算次日仍未付清,就构成逾期。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认定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该项适用不当,因为第十八条第三项针对的是“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情形,而本案双方已于2017年1月18日完成结算,故应回归“结算次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的一般规则。
这一细节提醒我们:结算与否,直接决定利息起算点是“结算次日”还是“起诉之日”,法律适用上必须精准。
三、深度解读:合同无效、约定罚息、质保金扣减三大焦点
(一)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仍然不能免除
冶建公司上诉主张,蒋相*、李忠*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不应计算利息。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重要法理: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包括“日万分之五罚款”等约定,确实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
- 但工程款债权本身仍然存在。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发包人应当支付折价补偿款;
- 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产生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 因此,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但发包人仍应按法定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简言之:合同无效不能成为发包人免除工程款利息的理由,只能影响利率标准。
(二)约定“日万分之五”为什么不能适用?
蒋相*、李忠*与冶建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约定时间五天不付款,每超过一天按所欠款的万分之五罚款。若按此计算,年化利率高达18.25%,远高于法定利率。
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亦不发生效力。因此,蒋相*、李忠*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
- 合同有效,约定逾期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约定处理;
- 合同无效,无论当初约定的利率高低,均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 此时法院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LPR计算利息。
对施工方而言,不能因为合同里写了“高额罚息”就放松警惕;对发包方而言,也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觉得可以“免息”。
(三)质保金不是想扣就能扣,发包方要举证
冶建公司在上诉中还提出: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应当按工程造价的1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且保修期满后再退还。
二审法院未支持这一主张,理由非常关键: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有权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 发包人主张扣减质量保证金,应当举证证明工程仍在缺陷责任期内;
- 本案中冶建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工程仍在缺陷责任期内,且双方均确认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故不应扣减质保金。
这一规则提示发包方:“未验收”不等于“可以一直扣钱”。如果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超过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再以质保金为由拖欠工程款,法院不会支持。
四、实务提示:结算单据与付款备注决定利息成败
本案还有一处细节值得施工方特别关注:冶建公司主张结算后又支付了3413195元,应抵扣工程款。但法院逐笔审查后认定:
- 其中1458126元注明为“外墙抹灰、内抹灰、腻子、水泥油”,不属于本案承包范围;
- 另有120184元支付时间在结算之前,应计入结算前已付款;
- 真正属于本案工程款的,只有1834885元。
最终,欠付工程款金额确认为2521800.5元。
这给当事人带来如下实操提示:
- 付款凭证备注栏非常重要。 发包人付款时如果注明款项性质,承包人要认真核对是否属于本案工程款;
- 结算之后收到的款项,要逐笔与结算单对应。 不是只要发包人付了钱,就可以自动抵扣本案欠款;
- 维修费、代工费、赔偿费扣除,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冶建公司提交的《扣除维修及另外工费用清单(二)》因未经蒋相*、李忠*签字确认,法院未予采信;
- 结算单上避免出现“按清单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扣除”等不确定表述。 这类话会给后续争议留下空间,导致结算拖延,进而影响利息起算。
五、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的核心裁判规则总结
通过本案,可以归纳出以下规则:
| 情形 | 利息起算时间 | |------|-------------| | 双方已经完成结算,且对付款时间无明确约定 | 结算次日 | | 双方约定付款期限 | 约定期限届满次日 | | 未结算,但工程已实际交付 | 交付之日 | | 未结算,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 未结算,工程未交付,也未提交结算文件 | 起诉之日 | |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 | 仍按应付款时间起算,利率按法定标准 | | 质保金被发包人无理扣押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可按应付而未付日期起算 |
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六、相关问答
1. 问:我是北海市海城区的施工队,工程结算后对方一直不给钱,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双方已经结算的,一般以结算次日作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发包人仍未付款的,自结算次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参考北海中院(2020)桂05民终469号判决,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结算,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算。
2. 问:我们项目在钦州市,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后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按这个标准主张吗? 答:不能。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通常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但发包人仍应支付法定孳息,一般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计算。
3. 问: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发包人说工程款和利息都不能付,有道理吗? 答:如果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即使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人也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算。北海中院上述判决中确认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是认定利息起算的重要事实。
4. 问:结算单上写了“按清单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扣除”,后来双方对扣款金额达不成一致,结算还算完成吗? 答:如果之后双方通过确认单等书面文件明确了扣除金额,结算即已完成,利息从结算次日计算。本案中冶建公司曾主张双方未明确结算,但法院认定了后续确认单的效力。
5. 问:发包人欠工程款已经四年了,我现在起诉,利息能算四年吗? 答:可以主张,但要注意诉讼时效,并分段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LPR计算。
6. 问:我在防城港承包了主体工程,抹灰和腻子是别人做的,发包人把这两笔钱混在一起说都付给我了,怎么区分? 答:关键是看付款凭证或支付明细上的备注。若明确注明为外墙抹灰、内抹灰、腻子等非承包范围的费用,不应认定为支付本案工程款。本案判决即采用了这一区分方法。
7. 问: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又付了几笔钱,但不说是工程款还是装修费,怎么处理? 答:建议书面函告对方注明款项性质;如对方拒不注明,可结合合同承包范围、付款时间、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对账确认并签字。
8. 问:发包人扣了15%质保金,说缺陷责任期没过,但工程已经交付三年了,怎么办? 答: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人主张扣留质保金,应当举证证明工程仍在缺陷责任期内;交付超过两年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返还。北海中院(2020)桂05民终469号判决对发包人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
9. 问:我是崇左的建筑公司,与发包人签的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还能要吗? 答:能。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及法定孳息的权利,只是不能按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或罚息计算,而是按法定利率标准。
10. 问:在贺州的项目,结算后发包人迟迟不付款,我可以直接起诉吗?要不要先发催告函? 答:起诉前建议先书面催告,一方面可以明确应付款时间,另一方面有利于锁定利息起算点和中断诉讼时效。但催告函不是起诉的法定前置程序。
11. 问:结算后双方又对账过一次,利息从第一次结算次日算还是对账次日起算? 答:如果第一次结算已经确定了应付工程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利息一般从第一次结算次日起算;后续对账只是确认欠款金额,不改变利息起算点。
12. 问:发包人把工程款付给了项目经理个人,没有付到我们公司账户,能认定付款吗? 答:如果项目经理未经承包人授权接收款项,且不能证明款项最终到达承包人账户,一般不能认定发包人已完成付款义务。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收款账户。
13. 问:我是玉林的包工头,没有资质,挂靠公司签的合同,我作为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和利息吗? 答:实际施工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起诉发包人,但需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权利为前提。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具体案件建议结合证据分析。
14. 问:在梧州的项目,合同中只写了“竣工结算后付款”,没有写具体哪一天付款,利息怎么算? 答: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已结算的参照结算次日;未结算但工程已交付的,自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自起诉之日起算。
15. 问:发包人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还说要反诉维修费,这种情况下利息还继续算吗? 答:质量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除非发包人依法行使抗辩权且成立,否则不能当然免除支付工程款义务;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一般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16. 问:我们项目在柳州,结算单是发包人的现场代表签的,发包人说他没有权利签,结算无效,对吗? 答:如果该现场代表此前在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等环节均代表发包人行事,或者发包人未对其权限作明确限制,法院很可能认定其签字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本案中冶建公司也曾以“无结算权限”抗辩,但未获支持。
17. 问:结算金额有争议,双方已经拖了两年没有签最终结算单,现在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利息从哪天算? 答: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根据司法解释,即使未完成结算,也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利息自交付次日起计算。建议施工方尽快固定交付日期证据。
18. 问:发包人将部分工程款直接代付给材料商和农民工,算不算已经付了工程款?利息计算时是否扣除? 答:如果发包人代付是经承包人同意且用于本工程的,可以认定为已付工程款;未经同意擅自支付的,承包人可不予认可。对利息的影响取决于应付款基数的变化。
19. 问:案子在北海中院二审期间,利率标准从贷款基准利率变成了LPR,利息怎么算? 答:2019年8月20日以后,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取消,法院会将之后的利息标准调整为LPR,并分段计算。本案二审即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
20. 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结算后30日内”,结算后一年才起诉,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合同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约定结算后30日内付款的,逾期利息从结算后的第30天次日开始起算,而不是结算次日。
21. 问:发包人资金链断裂,我担心即使胜诉也拿不到钱,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利息是金钱债权的法定孳息,可以在起诉时一并主张。能否实际执行到位是执行层面的问题,建议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财产。
22. 问:施工中发包人一直不给进度款,后来结算时把已付款金额算得很高,怎么防止这种风险? 答:每次收款都应出具书面收据或对账单,注明系哪个项目的哪一期进度款,避免笼统写“工程款”;结算时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和摘要备注。
23. 问:我是防城港的开发商,与施工方结算后发现维修费、代工费需要扣除,但施工方不签字,还能扣吗? 答:除非你能提供双方确认的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单方制作的扣款清单。本案中《扣除维修及另外工费用清单(二)》因未经对方签字确认,未获法院支持。
24. 问:质保金对应的金额,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返还,这段时间有利息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质保金返还时间,逾期未返还可以主张利息;缺陷责任期内未到返还时间的,一般不支持利息。本案因发包人未能证明工程仍在缺陷责任期内,法院未扣减质保金。
25. 问:在柳州的项目,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和利息怎么处理? 答: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利率按法定标准执行。
26. 问:结算后发包人付款时备注“代发农民工工资”,这笔钱算工程款吗? 答:如果是依据承包人提供的工资表代为支付并用于本工程,可以视为工程款支付,应从欠款中扣减;否则不能认定为支付本案工程款。
27. 问:我是桂林的施工方,发包人一直拖延不结算,还说“没有结算就没有利息”,我该怎么办? 答:未结算不等于没有利息。工程已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均未发生的,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拖延结算并不能免除发包人的利息责任。
28. 问:起诉时工程款金额尚不确定,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一并明确利息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和利率标准;即使工程款金额需要鉴定,也不影响利息主张。
29. 问:发包人把工程款付到监管账户,因监管原因无法取出,算不算已经付款? 答:这属于付款履行方式问题。若按约定付至指定账户,可以认定为完成付款;若未按约定账户付款或不符合监管条件,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付款。
30. 问:双方在结算单上写明“发包人应在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但过了三个月才付清,利息怎么计算? 答:约定了一个月付清,即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逾期利息从一个月期满次日起算,而不是从结算次日计算。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的付款期限约定。
31. 问:我是南宁的承包人,结算书已经交给发包人大半年,发包人一直没有审核,能按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主张利息吗? 答: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可以按结算文件载明金额主张工程款,利息从答复期满次日或结算文件载明的付款日之后起算;没有约定的,也可参照司法解释主张。
32. 问: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哪天起算? 答:诉讼时效为三年。工程款利息一般随工程款本金一并主张,时效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果一直有催收记录,诉讼时效中断。
33. 问:在百色的工地,我和发包人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发包人要求按实际工程量扣减工程款,可以吗? 答: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以实际工程量调整,除非发生设计变更或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发包人单方要求扣减,承包人可以拒绝。
34. 问:发包人说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给钱也不给利息,但又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发包人对质量抗辩负有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司法鉴定,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其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可能直接支持承包人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冶建公司同样未申请质量鉴定。
35. 问:我和发包人签的是劳务分包合同,个人作为劳务分包人是否合法?工程款利息受影响吗? 答:个人作为劳务分包人存在资质问题,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但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部分仍可折价补偿,利息按法定利率起算。
36. 问:在合浦县的项目,结算以后发包人还拖着不给,我能不能直接在合浦起诉?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合浦县的,合浦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利息的起算和支付义务通常一并审理。
37. 问:发包人在诉讼中突然付清了本金,利息还要不要计算? 答:本金付清不等于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发包人仍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起诉时应当坚持利息诉请,不能因对方支付本金而主动放弃。
38. 问:结算单上只写了“最终结算金额”,没有写“已付款金额”,之后怎么主张利息? 答:已付款金额属于事实问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综合认定。利息基数为结算金额减去已付款金额。如果对方主张的已付款包含其他项目,需要区分。
39. 问:在南宁的工程,总包拖延支付劳务款,分包商能否直接起诉总包?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分包商与总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起诉总包。利息按双方约定或法定规则起算,一般是结算单确定的付款期满次日。
40. 问:发包人说“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不能付款”,但楼盘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业主都入住了,这个理由成立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难以成立,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41. 问:我和发包人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是三年,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半,发包人还压着20%质保金,我能起诉要回吗? 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约定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逾期返还的可以主张利息。
42. 问:在梧州的项目,发包人破产了,工程款利息还能主张吗? 答:工程款债权依法申报后,利息作为附随债权一并申报;但破产债权中的利息计算截止到破产受理之日,受理之后的利息一般不作为普通债权优先受偿。
43. 问:工程中途停工,发包人通知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利息如何起算? 答: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结算并支付已完工程款。一般以结算确认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息;若双方未结算,可主张自起诉之日或交付之日起算。
44. 问:我是崇左的包工头,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把钱给了总包但总包跑路了,我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和利息吗? 答:实际施工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利息的起算取决于应付款时间的认定。
45. 问:起诉状里利息写“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还是要写一个具体数字? 答:建议写“以××元为基数,自××日起按×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写明截至起诉时的暂计金额。这样立案时便于计算诉讼费,判决后也有明确执行标准。
46. 问:结算后付款期限和利息起算时间都不明确,法院一般按什么标准判? 答: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已结算的以结算次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未结算的按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依次确定。
47. 问:在防城港的项目,发包人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工期违约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成立吗? 答: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一般不适用,但发包人可以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建议从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等角度进行抗辩。
48. 问:如果工程款本金过了诉讼时效,利息还能单独要吗? 答: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从权利也随之消灭。因此工程款本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利息无法单独主张。务必在三年内及时催收并保留书面催款凭证。
49. 问:北海中院这个案子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但纠正了适用法律,对后来案件有参考意义吗? 答:有。已结算工程应从结算次日计算利息,而不是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起诉之日”。此后同类案件应当按照这一规则处理。
50. 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工程款及利息争议仍应按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没有约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