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解除后的款项处理常成争议核心。本文以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例,解析“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时,已付款项应否返还”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情形提供实务参考。
一、争议焦点:未装修即失联,预付的51000元该不该退?
本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广西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装修房屋,总价85000元,签订当日支付60%即51000元。然而,被告收款后未进行任何装修,随后公司关门、人员失联。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装修款。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装修款51000元。其核心逻辑在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二、裁判规则:单方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步骤
本案判决书明确引用了《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要成功实现合同解除并追回款项,需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确认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装修房屋,且超过60日未支付租金。判决书载明:“被告未按约装修涉案房屋,超过60日亦未向原告支付租金”,这构成了“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典型情形。装饰装修合同中,承包方未按时开工、长期停工,即属于此类。
第二步:完成“催告”并保留证据
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无果,判决书认定“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实务中,催告方式可以是书面函件、微信消息、电话录音等,务必保留送达凭证。若无法有效催告,可参照本案,通过多次拨打对方公开电话、前往营业场所等方式,并留存记录。
第三步: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恢复原状
原告依据合同第13条约定及《民法典》第566条第一款,要求退还装修款。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付装修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若存在违约金条款,还可另行主张。
三、实务要点:合同条款设计与证据链管理
本案判决书还揭示了两项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实务策略:
其一,约定明确的解除条件。 双方合同第13条约定“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正是这一条,为原告提供了便捷的解除路径。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建议将“逾期开工超过X日”“进度滞后超过X日”等列为发包方单方解除权情形。
其二,付款节点与履约进度挂钩。 本案中,装修款60%于签订当日支付,风险较高。判决书显示,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冯某装修款51000元”,使付款事实得以确认。若分阶段按泥工、木工、完工等节点支付,即使发生纠纷,损失也能控制在较小范围。
四、延展思考:如何防范“钱房两空”风险
本案中,原告正是遭遇了典型的“装修款诈骗”陷阱:承诺托管经营、代装修,收取高额首付后跑路。为防范此类风险,业主在选择“装修+托管”模式时,应重点核查企业资质、过往项目案例,并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支付款项。同时,在合同中加入“全程视频监控施工进度”“定期书面报告”等条款,避免对方失联后沦为“口说无凭”。
若你已陷入类似纠纷,建议立即整理《合同书》、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主张解除,并参照本案判决书模式提起诉讼。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行动才能守住真金白银。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3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