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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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设工程质保金逾期返还利息起算点裁判要点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纠纷是施工企业追索工程款的“最后一公里”。这笔钱数额虽小,却关乎真金白银的资金占用成本。本文以一份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质保金逾期返还利息起算点”这一争议焦点,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为施工企业提供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质保金该还,但利息从哪天算?

本案中,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临电变压器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移交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工程于2018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主张2020年3月20日质保期已到期,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9609.12元,并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认可欠付质保金本金,但对利息持有异议

“合同对质保金的延期付款责任没有具体约定。同时,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对应的质保验收及质保金退回申请。”

双方争执的核心由此浮出水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也未主动提交退款申请,此时利息能否主张?从哪天起算?

二、法院判决:利息应从质保金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对两个层次的问题分别作出了认定。

第一层: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法院明确指出:

“原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主张支付质量保修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移交被告满贰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9609.12元。”

关键要点:即便合同约定“经被告验收确认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方才支付,但竣工验收合格本身就意味着质量合格,发包人不能以“未主动确认”为由无限期拖延返还义务。质保金返还条件以“期限届满”为客观标准,而非以发包人主观确认为前提。

第二层: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这是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裁判观点。法院认为:

“虽原、被告未就逾期支付质量保修金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时间为竣工验收贰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为2020年4月5日),被告应于2020年4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该段裁判逻辑可拆解为三步

  1. 确定付款节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2020年3月20日届满,加上15个工作日,付款截止日为2020年4月5日。
  2. 确定起算时点:从付款截止日的次日起算,即2020年4月6日。
  3. 确定计息标准: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主张的“从2020年3月20日(质保期届满当日)即开始计息”的请求,理由是:

“原告主张被告从2020年3月20日起向其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一细节对施工企业颇具警示意义:合同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是一个宽限期,利息并非从质保期届满之日自动起算,而应给予发包人合理的履行期限。

三、实务指引:施工企业追索质保金的三个动作

基于本案裁判规则,施工企业在主张质保金返还时可参照以下步骤操作:

| 步骤 | 具体操作 | 法律意义 | |------|----------|----------| | 合同审查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质保金返还的起算节点(如“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返还期限(如“到期后15日内”)及逾期利率标准 | 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直接锁定利息起算点 | | 证据固定 | 竣工后保留《工程竣工验收表》、通电记录、移交单;期满前向发包人发送《质保金返还催告函》,载明应付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计息声明 | 证明具备返还条件,化解“未申请退款”的抗辩 | | 及时主张 | 若发包人逾期未付,在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利息,并尽早起诉或申请仲裁 | 防止因“未催告”而被认定双方对支付时间另有合意 |

此外,本案还提示了一个重要规则:发包人以“未约定违约责任”“未主动申请退款”为由抗辩,均不能免除其支付质保金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法院对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适用,明确了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即产生返还义务,无需发包人另行“验收确认”。

四、延展与行动

建设工程质保金争议看似标的额不大,但往往凝聚了施工企业最后的利润空间。本案判决书在利息起算点上展现的精细计算——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参照。施工企业不应囿于“对方不付就起诉”的简单思维,而应从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催收留痕三个环节系统防控风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工程存在多个单位工程分别竣工验收的情形,质保期起算点将更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工程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