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口头约定、先干后签的现象屡见不鲜,但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不少施工方因缺乏书面合同而陷入被动。本文通过一起真实判例,解析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给出具体的证据固定和诉讼操作路径,为遭遇类似问题的施工方提供维权参考。
一、争议焦点:未签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实践中,很多包工头或实际施工人仅凭口头协议进场施工,完工后对方不付款,起诉时最担心的就是“没合同,法院会不会不认?”本案中,原告陈某辉与被告王某林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法院最终认定了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判决书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内容来分析,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6338元未能支付属实,且被告当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可见,书面合同并非认定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工程施工、价款达成一致,且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法院同样可以确认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
二、证明路径:如何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
本案原告胜诉的核心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被告的当庭自认。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施工方,可以从以下四个步骤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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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完整微信聊天记录
- 保留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如微信号、手机号、头像)的界面,证明对方身份;
- 保留有关工程范围、单价、数量、结算金额的对话,例如“雨水井680元/座”“双壁波纹管铺设12元/米”等;
- 切勿删除聊天记录,必要时通过手机备份或公证处公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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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电话录音
- 与对方沟通欠款事宜时,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录音;
- 录音中要明确提及工程名称、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及支付时间;
- 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存储卡),不得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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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书面结算单或对账单
- 双方结算时,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写明“总工程款369838元,已支付351500元,尚欠16338元”,并由双方签字或微信确认;
- 即使没有正式公章,签字人身份明确、内容具体,也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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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施工过程记录
- 施工日志、现场照片、材料验收单、工人考勤记录等,佐证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
三、诉讼策略:如何主张工程款与利息?
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诉讼中的具体请求也要讲究策略。本案中,原告主张工程款163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诉请中要求从2022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利息,法院并未全额支持,而是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
判决书原文如下:
原告已按约完成所做工程,且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未作具体约定,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在原告起诉主张权益后仍未归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工程款本金16338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
因此,在主张利息时需要注意:
- 付款时间未约定时,利息从起诉之日而不是完工之日起算;
- 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计算,而非自行约定的年化利率;
- 为避免利息损失,应尽早起诉或先发出书面催告,给债务人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
四、给施工方的四点操作建议
- 没有合同也要“留痕”:每次沟通尽量使用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避免单纯电话口头沟通。
- 定期对账,签字确认:每完成一个节点,都让项目负责人或承包方签字确认工作量。
- 及时主张权利,勿拖时效:工程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算起,别因“等等再要”而丧失胜诉权。
-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对方以“公司未结算”为借口拖延付款,切勿轻信,应通过法律途径施压。
结语
建设工程无合同,不等于无法维权。判决书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只要证据扎实、路径正确,法院会依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也面临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尽快整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拿回应得的款项。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2民初2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