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常因约定不明或履行瑕疵引发争议。本文以一则真实判例为样本,拆解法院如何认定付款条件与利息起算规则,帮助施工企业清晰主张权利、规避常见误区。
一、案件基本情况:差额争议聚焦三类款项
本案中,原告明电公司与被告南国天堂公司签订《北海恒大御景半岛二期16#、17#、19#、20#、28#、29#楼永久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永久电工程。工程于2018年6月15日开工,2020年4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2月双方审定结算价为3097837.26元。被告已支付2716369.23元,尚欠381468.03元,其中含工程款200239.32元、质量保修金84203.93元、履约保证金97024.78元。
被告书面答辩认可欠付金额,但抗辩称:合同未约定延期付款责任,且原告未提交合格发票、未办理质保验收手续,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二、法院裁判要旨:付款条件与利息起算的三大规则
1. 支付工程款不以开具发票为前提
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交合格发票故拒付工程款。法院明确指出:
“支付工程款系被告合同主要义务,而开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被告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00239.32元。”
实务启示: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且该约定构成付款前提。施工企业应注意:即便发票未开,只要工程合格交付使用,即可主张工程款。
2. 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届满即应返还
涉案合同约定保修期二年,自竣工验收并通电移交之日起算。工程于2020年4月27日竣工验收,至2022年4月27日保修期届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认定被告应当返还质保金84203.93元。同时强调:
“被告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不影响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实务启示:质保金返还条件与保修义务存续是两回事。承包人在质保期届满后即有权主张返还,发包人不能以“仍有保修义务”为由拒绝退还。应注意留存竣工验收记录、移交证明等证据,以明确质保期起算点。
3. 履约保证金按结算后28天计算利息
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并被告签发工程竣工结算后移交证明文件后28天内无息退还”。双方2020年12月审定结算,法院认定:
“双方于2020年12月已经审定结算,被告应在结算后28天向原告退还履行保证金97024.78元。”
利息起算日从2021年4月22日开始计算。
三、争议焦点深度解析: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利息起算时间。原告主张所有款项均从2021年4月22日起算利息,法院区分处理:
(1)工程款与履约保证金:从2021年4月22日起算 理由:双方2020年12月审定结算,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核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履约保证金应在结算后28天内退还,上述时间点均早于2021年4月22日。
(2)质量保修金:从2022年5月13日起算 理由:质保金应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经原告申请,被告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至2022年4月27日届满,加上15天申请期,到期日为2022年5月12日。原告虽于2022年3月8日起诉(当时质保金未到期),但庭审终结前已到期,法院以2022年5月13日作为利息起算日。
法院特别说明:
“原告主张质量保修金的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移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质保金利息并非从竣工验收日起算,而应从“保修期满+申请期+支付期”届满后起算。承包人若在质保期届满前起诉,需注意诉讼请求的利息起算点,避免因主张过高被部分驳回。
四、延伸建议与行动指南
- 签约阶段:明确约定各款项的支付时间节点,特别是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具体期限,避免使用“审核完毕后”“移交后”等模糊表述。
- 履约阶段: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和发票,保留送达记录;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取得书面证明。
- 催款阶段:结算完成后,若发包人逾期付款,应书面催告并明确利息起算依据,可参照本案利率标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诉讼策略:起诉时注意区分不同款项的到期日,合理计算利息;对未到期的质保金,可在庭审中主张待条件成就后支付,避免因“提前主张”导致部分诉请被驳回。
建设工程款追索,核心在于“条件成就”的证明。把握付款节点、留存有效证据、精确计算利息,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若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合同条款与履约细节制定诉讼方案。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