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付款条件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环节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不审、不答、不付”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真实判例,解析在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时,法院如何认定“视为完成结算”并确定付款日期,为承包人追讨工程款提供可操作路径。
一、案件背景:结算资料已交,发包人拖延不办
原告承包人承建了被告发包人的涉案高压电缆迁改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工作后2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
2021年8月18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全套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图。8月23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始终未办理结算,也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直至2022年3月,双方才最终确认结算价为376101.35元,但发包人仍以“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
二、争议焦点:合同未约定期限,结算何时算“完成”?
发包人抗辩称:合同并未明确最终结算完成的日期,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承包人则主张:自己已按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拖延结算,应视为结算已完成,并应从合同约定的“完成结算后20天”起计算逾期利息。
三、法院裁判规则:提交结算资料后20天未答复,视为完成结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已提交结算资料,被告应履行结算义务,造成未结算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据此,法院认定:
“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被告在签收单上签收后不予答复,自2021年8月19日开始起,第21天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结算资料并完成结算。”
进一步,由于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后2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法院确定最终付款日期为: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
逾期未付,利息从次日即2021年10月7日起算,按LPR计算。
四、实务操作:四步锁定“结算完成”与利息起算点
第一步:合同条款优先,明确审查期限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务必写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后X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条款。若已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可援引财建[2004]369号文作为行业惯例。
第二步:规范提交结算资料,留存签收凭证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真实的结算书及配套图纸,并要求发包人出具签收单。签收单上应写明项目名称、交付内容、交付日期。若发包人拒绝签收,可采用EMS邮寄并保留面单、签收记录,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溯方式送达。
第三步:计算“视为结算完成”的日期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参照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500万元以下工程,审查期限为20天。自发包人签收结算资料的次日起算,第21天即为“视为完成结算日”。
第四步:确定付款日与利息起算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完成结算后X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Y%”,在“视为完成结算日”基础上加上该X日,即得到应付工程款之日。若发包人未在该日付款,次日起即可主张逾期利息,利率按LPR计算。
五、延展与启示
本案判决确认了“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法律后果,有效遏制了发包人利用结算程序拖延付款的行为。但需注意,法院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
-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完整;
- 签收凭证能证明送达时间;
- 合同虽未约定结算期限,但约定了“完成结算后付款”的合理期间。
对于承包人而言,证据链是权利实现的生命线。遇到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时,应第一时间梳理合同、开工令、签收单、微信记录、结算书等文件,必要时通过诉讼固定债权。
若你的项目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评估证据情况并制定催收策略,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