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工程款纠纷 #合同违约 #合同履行原则 #司法鉴定

北海建设工程结算被财政评审卡脖子?四步破解方案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让施工企业头疼的法律问题之一,就是工程已完工,却因“财政评审未完成”而拿不到钱。明明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结算金额,发包方一句“要等财政评审”就能无限期拖延付款。本文为你提供一套实操破局方案,帮你打破被动等待的僵局。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结算时,发包方常以“财政评审结论未出”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而财政评审往往周期漫长,少则数月、多则数年,这让施工方资金链承压,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第一步:厘清概念——财政评审不等于结算依据

核心认知: 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内部行政行为,其本质是行政监督,而非民事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意味着,合同约定优先,财政评审结论不能当然成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实务关键: 立刻翻看施工合同,确认有无“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明确表述。若无此约定,你完全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第二步:主动反击——拒绝被动等待,依法主张权利

不要等待! 财政评审时间是发包方与财政部门之间的流程问题,与你无关。即便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为准”,若评审长期无正当理由拖延,你也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发包方怠于履行协助义务,恶意拖延结算条件成就。

实操策略:

  • 若合同无财政评审约定:直接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后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若逾期不答复,可主张按报送金额结算。
  • 若合同有财政评审约定:发书面催告函,明确15日内启动评审并给出结论,否则视为放弃评审权利,并按施工方报送金额结算。

第三步:诉讼施压——利用司法鉴定打破僵局

若发包方仍以“财政评审未完成”进行抗辩,你应考虑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法律要点: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政评审结论仅是证据之一,法院有权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财政评审并非法定前置程序。

操作步骤:

  1. 整理结算资料、施工合同、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等核心证据。
  2. 起诉时明确提出工程款给付请求,同时申请造价司法鉴定。
  3. 针对发包方“需等财政评审”的抗辩,回应:财政评审是行政监督,不影响民事纠纷的审理,司法鉴定结论应作为判决依据。

第四步:多策并举——优先受偿权与违约责任并行

同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主张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利息,大幅增加发包方拖延成本。

谈判筹码升级: 向发包方明确函告:若继续以财政评审为由拖延,你将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张高额利息,并同步向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引起发包方高度重视。

特别提示: 以上方案适用于财政评审拖延情形,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评审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量确认”,则情况更为复杂,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调整策略。建议在提起诉讼前,将施工合同及往来函件交由专业工程律师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最优诉讼路径。

行动建议: 立即梳理你的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对照本文第一步进行判断。如果你正面临“财政评审拖延”困境,欢迎就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咨询,获取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分析。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