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合同无效后,施工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还能要回钱吗?如何要回?本文结合(2022)桂0503民初6818号判决,解析无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与支付规则,为相关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合同无效,欠款是否还要付?
判决书明确认定:“原告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合同无效之后,原告主张的24万元工程款并未被驳回。法院同时指出:
“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对欠付款项24万元进行了确认,被告亦承诺从民工保证金中予以支付,但至今仍未付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原告上述主张,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债务消失。已经实际施工并完成结算的,承包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获得折价补偿。
二、裁判逻辑:无效合同+结算确认=折价补偿
1. 为何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外架)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外架搭拆、安全网挂设等内容,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范围,而原告系个人班组,不具备施工资质,故合同无效。
2. 无效后如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本案工程已实际施工并完成,且双方已对工程量、价款进行结算,被告项目负责人亦书面确认欠付24万元。因此,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支付欠款,符合折价补偿规则。
3. 关键证据是什么?
2022年1月7日,被告项目执行经理王某国手写《申请》,载明:
“被告北海项目部外架班组熊某、陈某某工资共计24万元,用被告北海项目部民工保证金委托执法大队支付。”
该《申请》形成于劳动监察、公安人员在场时,被告负责人签字确认,成为本案定案的核心证据。
三、实务四步法:无资质施工方如何要回工程款
1. 固定“合同+履行”证据
即使合同无效,施工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等约定仍可作为折价补偿参照。务必保存:
- 劳务分包合同
- 工程量签证单
- 结算书/对账单
- 付款银行流水
2. 争取“书面欠款确认”
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签字确认的欠条、对账单,或在劳动监察、公安等第三方见证下形成书面材料。本案《申请》即属于此类,证明力极强。
3. 算清“本金+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案利息自承诺付款次日(2022年1月8日)起按LPR计算,直至付清。
4. 及时起诉,缺席判决不回避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不能因为对方“失联”就放弃诉讼,判决生效后仍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延展: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与实际施工人特别保护
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除可起诉合同相对方外,还可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无论如何,事前审查资质、过程留存书面凭证、完工及时结算,才是避免“白干”的核心防线。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6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