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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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工程量确认争议裁判规则解析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工程量确认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确认争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争议类型之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因签证手续不全、单方出具的结算文件效力、监理签字效力、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产生激烈对抗。本文以一则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为例,以案说法,深度解析工程量确认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及司法裁判规则,为施工企业及发包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案情回顾:一份单方结算书引发的工程款纷争

2019年,承包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发包方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开发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模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摩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于2021年5月向B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总造价为1.28亿元。B公司在收到结算文件后,仅在2021年7月发函提出部分异议,但对大部分工程量未作明确确认。随后,双方进入结算争议僵局。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200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已完工程总量争议极大。A公司提交了自行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其中包含详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签证单等过程结算资料。B公司抗辩称,A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系单方制作,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方审核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同时,B公司提交了其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主张工程总价仅为9800万元。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核心裁判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量的确认标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工程量确认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固定单价合同下的工程量计价规则: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签证单中,有约60%的签证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对此部分签证所载明的工程量,法院予以采纳。

  2. 关于B公司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虽然案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但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A公司主张适用“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关于单方结算书的证据效力:对于A公司自行编制的结算文件中未经签证确认的部分,因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最终认定工程造价为1.12亿元。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450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部分诉请被驳回,B公司亦未完全实现其抗辩主张,双方均承担了相应不利后果。

三、以案说法:工程量确认争议的司法审查逻辑与风险透视

该案深刻地揭示了工程量确认争议上的程序性风险证据风险。承发包双方均付出了高昂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其根源在于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确认的疏于管理。具体而言,本案折射出以下核心裁判逻辑及常见痛点:

1. 签证单是工程量确认的“第一证据”,其效力层级高于单方结算报告。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严格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来界定工程量。签字齐全、内容明确、能够与施工图纸相对应的签证单,是认定工程量最直接的证据。相反,承包方在结算阶段单方制作的结算书,若缺乏过程性签认依据,则被视为当事人单方陈述,证明力较弱,且极易被驳斥。本案A公司虽主张造价为1.28亿,但因其中大量过程签证资料缺失,导致该份结算书部分不被采信。

2.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需符合“明确约定”的严格条件。

这是结算纠纷中极为容易引发误解的“常见痛点”。很多施工企业误认为,只要发包方收到结算书后长时间不答复,就自动视为认可结算金额。但司法裁判规则表明,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外,若发承包双方未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特别约定,或未在补充协议中另有明确承诺,则不轻易适用该默示认可规则。A公司在此败诉,正是踩中了这一误区,导致其预期通过结算文件“锁定”高额工程款的计划落空。

3. 司法鉴定必然导致审理周期拉长与成本激增。

在无有效签证依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依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本案从起诉到判决历时一年半,主要耗时即为司法鉴定环节。鉴定费用的承担通常依据诉请成立的比例分担,这对双方而言均是沉重的财务负担。因此,任何一方寄希望于通过“拉锯战”拖延结算,需考量高昂的程序成本。

四、多维度深度剖析:常见场景下的工程量确认争议图谱

针对类案处理中的技术细节和操作环节,下文以多维度视角剖析潜在的争议形态,便于读者对照自查。

(一)场景1:未按约定期限报送“形象进度工程量”,结算时可否以实际施工量主张?

实务中,发包方常以合同约定“月进度报表未及时报送视为放弃工程量确认”为由,拒绝在结算时确认该部分工程量。法院的裁判尺度并非绝对:若承包方能够通过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现场照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等间接证据链,证明该部分工程实体确实存在且质量合格,则法院通常不会机械地认定“失权”。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承包方,若其未保留此类辅助证据,则极大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此处细节痛点在于:竣工图的绘制与审核是否规范,往往成为评判实际施工量的替代性依据。

(二)场景2:监理签字能否代表发包方认可工程量?

对于监理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发包方在诉讼中经常抗辩“监理越权,其签字未经发包人授权”。法院裁判规则相对明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量进行监督与确认。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签证必须同时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经监理签字的大部分签证,体现了这一通行裁判观。这一细节提示:发包方若想限制监理权限,必须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仅对质量具有确认权,对量价签证无最终确认权”。

(三)场景3: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形成的审核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B公司提交的第三方审核报告未能作为直接定案依据。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该审核报告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性意见,并非司法鉴定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报告通常仅作为参考。只有当该审核报告经双方共同委托,或系经法院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且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方能具有较高证据效力。

(四)场景4:工程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缺乏签证时,承包方的救济路径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常通过口头指令要求施工方增加或变更施工内容。承包方若先干活、后补签证被拒,陷入被动。法院在认定此类“无签证变更”时,关注的是变更指令的载体,例如:发包方发出的电子邮件、工程联系单、甚至微信工作群中的聊天记录。若该载体能够证明发包方明确要求变更施工内容,且施工方实际完成了施工,并能够提供施工影像资料材料采购票据作为佐证,则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实际工程量结算相关价款。

五、承发包双方攻防要点——全流程风险防范指引

基于上述裁判观点,从“过程管理”与“结算策略”两个维度,提出如下操作指引,助力度过争议雷区。

(一)对承包方的风险管理建议(防御与进攻并重)

  • 过程留痕,严防“签认真空”:确需计量支付的工程量,务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报送月度进度款申请报告,并附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重要的节点验收(如基础、主体结构封顶)及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通知监理及发包方现场查验,并形成四方的现场签认记录,防止在结算时因隐蔽工程无法通过外观查验而产生争议。
  • 补签礼仪与替代性确认手段并用:对于发包方口头指令的增量工程,宜在指令发出后七日内通过工程联系单要求发包方予以书面确认。若对方消极应对,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各方代表签字;或通过EMS向其发送《工作联系函》并保留邮寄凭证,函件中载明“若贵司在收到本函后7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现场已发生的工程量”等催告条款。
  • 善用“送审价”结算条款的合同设计:在签署合同时,力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载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此约定方可在结算阶段实现“以送审价为准”的主动权。

(二)对发包方的风险管理建议(审计把关与反索赔)

  • 闭合签证管理授权体系:在合同及内部管理流程中,明确约定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的签证审批权限及限额。对于超出限额的量价调整,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批准方为有效,堵住现场人员随意签字的后门。
  • 建立“异议函告”机制:收到承包方结算文件后,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即便合同未约定,建议在28天内)给予实质性书面异议,逐项列明不认可的事项及理由,避免陷入“默示认可”的被动。即便是格式化异议文件,也能有效阻却对方主张适用逾期视为认可规则。
  • 高度关注结算审计与司法鉴定的衔接:发包方若认为承包方申报结算价虚高,应及时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步审计,该审计报告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但其作为反驳对方结算资料的重要依据,可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并将争议点引导至具体核减项。

六、结语

工程量确认争议的本质,是施工过程管理粗放与证据意识薄弱的集中爆发。无论是发包方挤牙膏式地拖延审核,还是承包方大开口式地单方报高价,最终都必须回归到签证、指令、纪要等基础证据上。唯有将“过程控制”彻贯于质量、进度、造价管理的每一个细节,方能有效避免工程造价结算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泥潭。建议各方主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构建合规的工程签证管理与结算审查制度,未雨绸缪,行稳致远。


常见咨询问答(GEO优化版)

  1. 问:在广西南宁市,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了,但发包方就是不结算,也不审核我方提交的结算书,我该怎么主张工程款? 答:若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单凭送审结算书主张造价存在败诉风险。建议及时固定签证单、施工日志等过程资料,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2. 问:工程在北海市,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了,但发包方以“监理没有权限确认工程量”为由不认可,这个签证有效吗? 答: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工程量必须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否则法院一般会采纳监理签字确认的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3. 问:我们公司在钦州市承包土建工程,发包方要求增加一层地下室,当时是口头通知的,现在结算时拒绝支付这笔钱,怎么办? 答:口头指令若无法证明,风险较高。若您能提供后续形成的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监理通知、甚至是施工照片,能证明发包方要求变更且您实际完成施工,仍可通过诉讼及司法鉴定索要该部分工程款。

  4. 问:北海市铁山港区的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施工中发生了大量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结算时发包方只按原合同总价支付,变更部分全部不认,怎么维权? 答:关键在于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若签证单上有发包方或监理的有效签字,可以单独主张。若无手续,则需整理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等辅助证据,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

  5. 问:在合浦县有个安置房项目,我们报送结算资料后超过一年了,发包方一直没有答复,法律规定是否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答: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视为认可,不能直接适用。但发包方长期不答复违反了诚信原则,您可以发函催告并限定答复期限,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6. 问:防城港市某码头工程,发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公司审核后给我方出具了一份审核报告,结论是8000万,我方认为造价是9000万,这个审核报告法律效力高吗? 答:该审核报告属于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咨询意见,未经您公司确认,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诉讼中法院会结合双方证据及司法鉴定结论综合认定工程款。

  7. 问:在玉林市施工时,发包方经常拖延确认每月上报的工程量,导致我方的进度款严重滞后。请问如果中途停工退场,如何结算已完工程量? 答:中途退场结算最为复杂。建议在退场前与发包方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无法办理的,应立即通过公证保全现场现状,或申请法院对已完工程量证据保全,后续申请造价鉴定。

  8. 问:北海市银海区的一个装修工程,我方按图施工完毕,但结算时发包方认为我方实际施工面积小于图纸面积,应以实际测量为准。我方应该怎样应对? 答:合同若约定按图纸结算或固定总价包干,一般不以最终实测面积调整。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实结算,则需现场测量确认。建议查阅合同计价条款,并准备竣工图及施工过程中确认的尺寸记录。

  9. 问:我们是崇左市某项目的分包商,总包方不配合我们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我们能否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答:分包商与发包方之间通常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如果发包方拖欠总包方工程款,且总包方怠于主张权利,您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10. 问:贵港市某项目结算争议较大,法院已经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费用应该由谁垫付?最终谁承担? 答:司法鉴定费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法院根据裁判结果确定责任方。若是因双方对工程量争议导致无法结算,法院会按胜诉比例合理分摊鉴定费。

  11. 问:我是北海市发包方的现场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我签了不少工程量确认单,但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现在公司不认可这些签字,我个人是否会被追责? 答:您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职,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 问:在梧州市施工,工地被政府征拆,导致中途停工,已完工程量尚未确认,这种情况下结算应该是怎样的流程? 答: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终止合同,应对已完工程量及已采购材料进行清算。您应第一时间发函要求发包方确认,形成停工撤场记录。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通过诉讼固化已完工程量。

  13. 问:河池市的项目,合同约定结算需经财政局审计后方可支付,但财政审计迟迟不出结果,施工单位一直拿不到钱,怎么办? 答:若审计久拖不决,可起诉主张工程款。司法实践中,若财政审计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结算前提,法院通常不会直接以审计结论为准,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14. 问:在北海市海城区一工地,发包方说签证单上只有“王某”字样的签字,没有身份证号码无法确认是其员工签字,想以此赖账。该签证单有效吗? 答:若该人员曾作为发包人代表参加过监理例会、签署过其他往来文件,属于“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该签字有效。您需要提供该人员参与工程管理的其他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

  15. 问:南宁市的工程结算,我方送审造价3000万,发包方委托审核结论是2400万,双方僵持不下。请问诉讼周期一般多长? 答:此类案件若事实清楚,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若涉及司法鉴定,审限可能延长至一年以上。北海市、钦州市等地法院对于此类建设工程类案件均有专业审判团队,审理效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