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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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2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常就不同地块、不同系统分别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否将多份合同合并起诉?本文结合一则真实裁定,解析“一诉一理”的诉讼规则,帮助工程企业避免程序性败诉风险。

一、案件概览:合并起诉为何被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503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某信息产业公司与被告某城市开发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2019年3月3日签订《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项目地块道闸系统施工合同》及《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C-2-2地块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因两笔工程款合计2076085.36元未付,原告一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两份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开工日期、工程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不相同,属于因不同事实引起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诉,不宜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审理。”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争议焦点:多份合同能否合并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民事诉讼中的“诉的合并”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键判断标准:多份合同能否合并审理,取决于它们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若合同签订时间、施工内容、开工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均不同,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起诉。

三、实务方法与操作步骤

为避免因程序问题被驳回,建设工程企业可从以下四步着手:

第一步:梳理合同关联性
审查拟起诉的多份合同是否属于同一项目、同一标段或存在主从关系。若合同间缺乏实质关联(如本案中道闸系统与弱电智能化系统),应视为独立合同。

第二步:评估合并起诉的合法性
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诉讼标的共同”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本案中两份合同权利义务独立,不符合合并条件。

第三步:拆分诉讼方案
若合同关联性不足,应分别准备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计算明细。每份合同对应的工程款、违约金、质保金等应独立核算,避免混同。

第四步:关注诉讼时效与管辖
分别起诉时,注意每份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管辖约定。若合同中约定了不同仲裁条款或管辖法院,需分别确定管辖,防止因地域问题导致不便。

四、结语与行动建议

本案裁定虽以程序理由驳回起诉,但实体债权并未消灭。原告可依据各份合同分别起诉,仍可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建设工程企业在签约阶段即规范合同管理,明确每一份合同的权利义务边界;在催款阶段,针对每份合同分别发函对账,保存独立证据链;在诉讼阶段,严格遵循“一诉一理”原则,避免“一把抓”式起诉。

若您正面临多份合同工程款追索难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切莫因程序错误延误权利实现。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4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