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最让施工方头疼的往往不是干活,而是要钱。完工了、验收了,发包方却以“审计未完成”“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结算,一拖就是两三年。作为施工方,你辛辛苦苦垫资干完活,利润全砸在账期里。本文不谈大道理,只讲实操,为你拆解破解结算僵局的五步法,帮你把“死账”盘活。
第一步:锁定结算依据,别再傻等“审计”
核心动作: 立即梳理合同,区分“甲方审计”和“行政审计”。
具体方法:
- 翻出施工合同,找结算条款。如果只约定“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那这是民事行为,发包人拖延审核,你可以催告并主张逾期视为认可。
- 如果合同写明“以政府审计为准”,并且发包人是政府机关,那么行政审计确实有最终效力。但注意,最高法有裁判规则:审计机关长期不出具审计报告的,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不能无限期等待。
操作指引: 向发包人发一份《催告结算函》,明确要求其在15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你方报送的结算文件。这一步是固定证据,也是为后续诉讼铺路。
第二步:利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主动出击
核心动作: 检查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结算资料送达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
具体方法:
- 这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第14.2条)。很多施工方不知道,结算文件报上去之后,发包人既不答复也不提异议,你就可以主张按其认可结算。
- 前提是:你必须能证明结算文件已经送达。建议用EMS寄送,快递单上注明“某项目结算书及附件”,保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
操作指引: 如果合同有约定,催告函发出后仍无反应,直接依据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报送的结算价认定工程款。这类案件胜诉率较高,关键在于送达凭证。
第三步:结算与审计双轨并行,从“对审”中找突破
核心动作: 如果发包人以“正在审计”为由拒绝付款,不要干等,立即启动对账和阶段性确认。
具体方法:
- 要求发包人先就已完工且无争议的部分进行分阶段结算,比如已完工程量的确认、变更签证的确认,哪怕是临时对账单也要签下来。
- 将“竣工结算”拆解为“过程结算”。很多地区已推行过程结算政策(如四川、重庆、上海等地的造价管理办法),你可以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发包人分段支付。
操作指引: 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及价款确认单》,列明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单价、合价,请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签字盖章。每签一份,就打官司的筹码多一分。
第四步:结算僵局下的“以诉促谈”,善用司法鉴定
核心动作: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果断提起诉讼,同时申请造价司法鉴定。
具体方法:
- 诉讼中,发包人拖延审计的,你直接向法院提交结算资料和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一般会同意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鉴定程序启动后,发包人往往会主动回到谈判桌——因为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且鉴定结果不可控。
操作指引: 起诉时,注意不要只主张工程款本金,还要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写清楚,调解空间更大。
第五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后的底牌
核心动作: 如果发包人资金链断裂,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具体方法:
-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施工方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关键时间点: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2021年起施行)。过了期限,权利消灭,追悔莫及。
操作指引: 如果项目烂尾或开发商资金困难,尽快起诉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请求确认原告对某工程在第X万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资产。
延展与提醒
除了上述五步,你可能还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 诉讼时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时效是3年,从结算日或应付款日起算。超过时效,对方提出抗辩,你可能败诉。所以催款函件要定期发,中断时效。
- 实际施工人:如果你是挂靠施工或转包链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提供实际施工的证据,如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
- 税务与发票:主张工程款时,别忘了同步确认发票开具义务。若因发包人原因未开票导致的税金损失,也可作为索赔项。
推动案件落地,不能只靠等。 建设工程领域的每一分钱,都是靠证据和策略争取来的。如果你正深陷结算僵局,建议立刻启动第一步的“催告”动作。如果情况复杂,私信留言项目概况,获取更针对性应对方案。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