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往往是双方矛盾爆发的集中点。发包方常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偷工减料”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甚至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然而,司法实践中,质量异议能否成功阻却付款义务,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和举证责任。
本文以一则真实的司法判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的质量异议抗辩”问题,为施工企业及发包方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指引和风险防范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要旨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异议抗辩、竣工验收、司法鉴定、反诉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幼儿园装修及配套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方(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因发包方(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而诉至法院。发包方在诉讼中提出,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据此主张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提出了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未支持发包方的质量异议抗辩,判决发包方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向施工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对于发包方提出的质量反诉,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以及该问题与施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判决结果:
- 被告(发包方)支付原告(施工方)工程款人民币5,537,000元;
-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被告(发包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发包方)承担大部分,原告(施工方)承担少部分。
二、深度解析:质量异议抗辩的法律构成要件
“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发包方在结算纠纷中最常用的抗辩手段,但并非只要提出就能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质量异议抗辩需要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 质量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
- 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完工后,应当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如果发包方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未组织验收,或者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此后仅能就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对其他质量问题不得再主张。
- 保修期内的通知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即质保期)内,发包方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施工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若发包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维修,其主张的费用很难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2. 发包方对“质量不合格”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发包方若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 现场照片、视频:能够直观反映质量缺陷的影像资料。
- 监理单位的证明或通知:监理报告是判断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 质量鉴定报告: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书面意见。
- 返工或维修的费用票据:用于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及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发包方败诉的原因在于证据不足。有些发包方仅提供单方面拍摄的照片,或者单方委托的非权威机构报告,这通常无法推翻结算报告或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3. 质量异议与工程价款的支付并非当然的“对抗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质量异议,法院通常会告知发包方应当通过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不能仅仅在本诉中以“质量不合格”作为不付款的“盾牌”。换言之,质量异议不能当然地直接抵销工程款债务,除非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维修、后付款”的条件。
4. 质量保修金(质保金)的扣除问题
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暂扣一定比例(通常为5%)的质量保证金。如果发包方未能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则其不仅不能拒付结算款,更不能拒付质量保证金。在本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工程款诉讼请求,意味着对于所谓的“质量问题”,发包方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做法也未获支持。
三、以案说法:本案中发包方败诉的典型原因分析
结合本案案情,发包方之所以在质量异议抗辩中全面败诉,主要有以下几点致命伤:
- 缺乏专业、合法的质量鉴定意见。发包方主张“偷工减料”,但未能提交权威的司法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时,依据的原告申请或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结论,而发包方的质量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被法院采信。
- 工期与质量的混淆。发包方将工期延误的责任与质量问题混为一谈,试图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实现拒付整个工程款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法院对工程款的认定严格依据造价鉴定,而非发包方的主观评价。
- 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后,如果有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保留书面通知的痕迹。如果双方在结算对账时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确认,那么后续再单方面以质量为由推翻结算,难度极大。
- 将“质量反诉”作为拖延战术。在诉讼中,发包方提出的反诉金额往往虚高,且证据不扎实,容易导致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最终不仅驳回反诉,还需承担高额的诉讼费。
四、给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当事人的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以案为鉴,可以知兴替。”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周期长,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若想在纠纷中占据主动,必须做好以下风控措施:
(一)对施工方的建议(工程款催收方)
- 留存书面签证与验收资料。不仅要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工程量,更要在完工后书面催促发包方组织验收。若有“发包方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请务必固定证据(如拍摄使用现场的视频、后续产生水电费的凭证等)。
- 重视结算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如果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该结算文件可视为已被发包方认可,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依据。
- 冷静应对发包方的质量抗辩。遇到发包方拒绝付款并抛出一堆质量问题照片时,施工方应分析其是否在保修期内、是否有证据支持。若对方未经过法定的质量鉴定程序,应主动向法庭说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二)对发包方的建议(质量异议方)
- 严格把控验收节点,不要“带病接收”。在实践中,部分发包方为了争取开业时间(如本案中的幼儿园),在工程尚未完全竣工或存在瑕疵时强行使用,这等于放弃了质量抗辩权。切莫因小失大。
- 在诉讼中及时申请质量司法鉴定。如果确实认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功能性缺陷,务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司法鉴定申请书》,列明鉴定范围(如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防水工程等)和鉴定标准。
- 正确选择救济模式:反诉 or 另行起诉。在抗辩中要区分“减价抗辩”和“损失赔偿反诉”。如果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明确,则应提起反诉并缴纳反诉费,用证据“进攻”而非仅仅作为抗辩理由。
五、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无小事,一砖一瓦皆关乎安全与利益。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质量异议抗辩”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利;用得不好,不仅无法对抗付款义务,反而会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甚至造成诉讼周期的无限拉长。
建议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强化证据意识,按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以实现定分止争、合作共赢的目的。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法律问答(实务操作高频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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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发包方,工程还没验收,施工方就起诉我要工程款,我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法院会支持我吗? 答:不一定。除非您在诉讼中提出了充分的反驳证据(如权威鉴定报告),否则质量异议很难单独阻却付款义务。法院通常会告知您另行主张或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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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强行占用了房屋并进行经营,事后还能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吗? 答:不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仅能就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提出质量异议,对一般使用功能质量瑕疵,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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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发包方还能提起质量索赔吗? 答:可以,但仅限于保修范围内的且在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如果仅仅是对外观、观感有意见,没有结构安全隐患,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扣减全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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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起诉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对方提出质量反诉并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谁垫付? 答: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发包方)先行垫付。如果最终鉴定结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鉴定费由施工方承担;如果认定合格,则由发包方承担,并可能需赔偿施工方由此产生的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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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在结算单上已经签字盖章确定了工程款总额,事后还能推翻吗? 答: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结算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否则该结算单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推翻结算,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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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存在偷工减料,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发包方可以要求减少价款吗? 答:可以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修复费用或适当减少工程价款,但必须举证证明偷工减料的具体范围及修复造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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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广西合浦县,若发包方因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应去哪个法院起诉?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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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说工程质量有重大问题,并单方委托了检测公司检测,这份检测报告法院会采信吗? 答: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若对方不予认可,法院可能不会直接采信。通常在诉讼中,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或法院依职权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其证明力更高。建议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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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施工方中途退场,发包方以质量有问题为由,不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怎么办? 答:对于未完工工程,施工方有权就已完工且质量合格部分主张工程款。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已完工程量及合格标准,通常也需要通过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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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北海市银海区,发包方拒绝接收竣工资料,导致无法办理结算,施工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答:施工方可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发包方注册地址寄送“催告结算的函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保留邮寄凭证。若发包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答复,可视为其认可结算文件,并据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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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款诉讼中,发包方主张抵扣质保金,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如果合同约定了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和返还期限,且属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之外的保修范围,法院会支持发包方暂扣质保金的抗辩。但最终若未发生保修支出,保修期满后需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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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质量鉴定期间,法院是否会中止对工程款案件的审理? 答:会的。如果发包方提起的质量异议与工程款案件必须查清的事实相关,法院会依法中止对本诉的审理,等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恢复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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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总包单位,发包方不付款,但说业主(实际使用人)认为质量有问题,我们有责任吗? 答:您与发包方存在合同关系,发包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谓“质量问题”确系施工原因导致,而非业主使用不当。法院审理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看的是总包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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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北海市铁山港区的厂房工程中,发包方以手续不全(如无施工许可证)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成立吗? 答:不成立。工程款是基于施工方付出的劳动成果,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是行政管理问题,通常不影响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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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渗漏,施工方拒绝维修,发包方自行维修后,能否要求扣除工程尾款? 答:可以。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而施工方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时,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但必须保留通知记录和维修费用的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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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二审案件,对于一审未提出的质量抗辩,二审还能提出来吗? 答:在二审中提出新的抗辩请求,除非该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无法使用或涉及公共利益,否则法院一般以超过举证期限或非二审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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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答: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发包方的质量抗辩权依然存在,但拒付整个工程款的可能性不大,仅能主张质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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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和质量不合格的抗辩,能否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 答:可以,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发包方可以提出反诉,将工期违约金和维修费用合并主张,但均需要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事实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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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作为分包方,总包方说业主不满意工程质量,扣了我们的钱,我们能直接起诉业主吗? 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方应起诉总包方。总包方在赔偿你后,可另行向业主主张权利。除非涉及业主指定分包或委托,否则不要直接起诉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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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上海市范围外的外地工程(如北海),本地施工方如何聘请律师应对质量鉴定? 答:本地施工方可以选择工程所在地的律师,便于参与鉴定现场勘验、调取质监站资料。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对司法鉴定流程的把握对案件走向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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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要求我方出具保函才支付工程款,否则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这合法吗? 答:需要看合同是否约定。若合同无此约定,发包方单方面增设支付条件,该要求无效。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基本义务,质量争议不应成为无条件拒绝支付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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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又发现新的质量问题怎么办? 答:如果该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内,发包方可以另行起诉施工方要求履行保修义务或赔偿损失,并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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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因承包方资质挂靠导致施工质量低劣,发包方可否直接起诉挂靠方索赔?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因工程质量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要求借用资质方与被借用资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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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方拒绝在竣工验收资料上签字,施工方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委托质量鉴定? 答:可以。若发包方不配合验收,施工方作为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和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以证明工程合格,进而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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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程款已结算,质保金已到期,发包方能以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吗? 答:不能。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配合竣工验收的行政义务,而质保金返还是财务结算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两者挂钩,否则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扣留到期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