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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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与裁判规则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承包人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标准、违约金计付规则及诉讼策略,为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实操指引。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为原告某市政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旅游文化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建了被告发包的某楼盘空置房自来水异味整改工程,工程完工并交付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475112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工程款请求及优先受偿权主张,并确定了合理的利息起算点。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1)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2)违约金(利息)从何时起算?3)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二、争议焦点逐一击破

(一)工程款认定:发包人“不作为”视为认可

本案中,原告已按约施工完毕,于2020年11月4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场地移交,同时提交了工程结算申请表和支付结算说明。被告收到结算资料后,既不回复亦不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认定: “被告收到结算资料后不予回复,被告对此未作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实操步骤:

  1. 承包人务必在工程完工后,通过书面形式(EMS、电子邮件或OA系统)向发包人送达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签收凭证。
  2. 若发包人收到后未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主张按提交的结算金额视为认可。
  3. 本案中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可看出:发包人消极不作为,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二)违约金起算点:商业汇票拒付次日为计息起点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被告累计支付至双方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款的97%”“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原告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原告主张自2021年2月5日起算违约金,但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双方结算的具体时间,因此不予采纳。法院查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754377.61元,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但到期后遭拒付。

法院认定: “被告出具电子商业汇票视为支付工程款时间,因其到期拒付,故以被告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28日的次日即2021年10月29日起计付违约金。”

深度解读:

  • 商业汇票虽具有支付工具属性,但若到期被拒付,则相当于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应视为债权到期日已过,承包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 关于利率标准,因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已暂停发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优先受偿权:质量合格且已结算,依法支持

原告请求确认在工程款475112元范围内就涉案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支持了该项诉请。

法院认为: “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办理完结算手续,被告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抗辩,故原告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优先受偿权行使要点:

  1. 前提条件:所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中工程已竣工验收,且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
  2. 权利主体:与发包人存在直接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
  3. 行权期限: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通常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注:旧法为六个月,新法已延长,需注意法不溯及既往)。
  4. 行使方式: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请求法院拍卖,并在诉讼中明确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三、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给施工企业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1. 重视结算资料的送达与催告。承包人在提交结算报告后,应持续跟踪发包人的审核进度,必要时发送书面催告函,为日后主张“视为认可”或计算逾期利息奠定证据基础。

  2. 善用商业汇票拒付的追索权利。若发包人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承包人应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同时也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以上述日期作为违约金起算依据。

  3. 优先受偿权务必在诉讼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通过协议折价或司法拍卖程序。承包人应在起诉状中列明该项诉请,并提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如竣工验收记录、场地移交单等)。

如您在企业经营中遇到工程款拖欠、签证索赔、竣工验收或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实际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结合个案证据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桂0503民初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