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分包中,总包单位以安全罚款抵扣分包单位保证金是常见操作,但单方制作的罚款单是否必然有效?本文通过一份真实判决,剖析法院对单方罚款单的审查标准,为施工企业追讨保证金提供实战指引。
一、案件背景:5万保证金,罚款主张超5.8万
2018年8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北海观江海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安装工程合同》,后又签订《总分包施工单位安全协议》,约定原告需缴纳水电费及安全保证金5万元,如产生罚款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原告按约缴纳保证金后,项目于2021年5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却主张施工期间原告多次违规,累计罚款已达58300元,保证金已全部扣完,原告反而还欠8300元。
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被告单方制作的罚款单,能否直接抵扣保证金?
二、法院认定:单方罚款单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法院对双方签字确认的罚款和费用予以认可,但对被告单方制作、无原告签字的联检扣分罚款42000元,不予支持。
判决书原文明确写道:
“被告主张因联检扣分扣除的42000元,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项扣减的罚款单系被告方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确认,且被告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项扣减符合合同约定扣款的条件,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认可,上述42000元不予扣减。”
同时,法院查明: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原被告双方在《彰泰观江海工程项目部罚款单》、《彰泰观江海工程项目部扣款单》、《费用确认单》、《工作联系函》、《扣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的罚款共计16300元。”
最终,法院在5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双方确认的16300元,判决被告退还原告33700元。这一认定直指总包单位“我罚了就有理”的惯性思维——单方罚款单缺乏相对方确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产生扣除保证金的效力。
三、分包单位追讨保证金的四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签约时明确罚款程序
在《总分包施工单位安全协议》中,务必约定:所有罚款必须以书面罚款单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为准,并附违规照片、视频等证据;未经乙方确认的罚款单不产生抵扣效力。本案中,正是协议未细化确认机制,才导致争议。
第二步:施工中对每一张罚款单“较真”
本案中,双方签字确认的罚款共计16300元,法院全部予以扣除。因此,分包单位在配合签字前一定要核实事实,对不合理的罚款坚决拒绝签字,并留下书面异议记录。一旦签字,再想推翻将非常困难。
第三步:诉讼前汇总已确认扣款与剩余金额
系统梳理所有罚款单、扣工单、工作联系函,区分“双方签字确认”和“单方制作”两类。本案中,被告主张罚款58300元,法院仅认可16300元,其余42000元因单方制作未获支持。据此计算,保证金50000元扣除16300元,应退33700元。
第四步:强调举证责任
被告主张扣款,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单方罚款单不属于充分证据,总包单位若无法提供其他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与延伸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退还保证金33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及利息,法院未支持。这提示我们:签约时明确保证金返还期限及逾期利息条款,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保证金纠纷中,“单方罚款”是高频争议点。总包单位常利用管理优势地位单方扣款,分包单位往往陷入被动。本案告诉我们:只要守住“签字确认”和“证据链条”两条线,单方罚款单就难以侵害你的权益。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系统梳理合同与往来单据,用法律武器争取合法权益。
作者: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桂0503民初7617号